一、办理单位:高青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电话:6967181 二、审核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12.12 三、办理条件: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四、提交资料 l、县文体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立项书; 2、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申请开业登记表; 3、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 4、拟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不得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前科证明等; 5、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6、资金来源、数额及其合法证明文件; 7、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资料;
五、审核程序: 1、申请单位报申报资料。 2、审批部门审核。 3、演员考试或考核。对演出场所实地考察。 4、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经审核批准的,报省文化厅备案,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日做出答复。 2、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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