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单位:高青县卫生局 电 话:6961556
二、审核依据:《食品卫生法》
三、办理条件: 1、符合《食品卫生法》关于食品卫生的要求;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有与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4、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过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
四、提交材料: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使用标准,特殊规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安全性证明材料,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程序: 单位或个人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后,将申请书及其要求提供的资料报送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发证。
六、办理时限:七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答复。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15号)及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复”[(96)淄价非便字第2号]。卫生许可证工本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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