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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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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所属目录: 高青县信息公开 信息索取号: 0105-03-2008-01173600
信息名称: 高青县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知 信息描述: 卫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8-01-08


一、办理单位:高青县卫生局   电    话:6961556

二、审核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办理条件:1、经所属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2、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80%以上直接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四、提交资料: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2、业务用房及卫生设施情况。

五、审核程序:单位或个人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后,将申请书及其要求提供的资料报送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发证。

六、办理时限:七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15号)及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复” [(96)淄价非便字第2号]。卫生许可证工本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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