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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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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所属目录: 高青县信息公开 信息索取号: 0105-03-2008-01173800
信息名称: 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须知 信息描述: 卫生 要求 人员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8-01-08

一、办理单位:高青县卫生局   电    话:6961556

二、审核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

三、办理条件:

1、供水、相关生产或服务单位必须建立自身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卫生管理工作;
2、加强水源(含蓄水设施)防护,设置水源保护区;
3、生活饮用水必须经过净化消毒处理并达到卫生要求,蓄水设施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4、从事供管水、相关生产或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5、单位必须具备自检能力,及时检测供水、相关产品或服务质量,并定期上报自检结果;
6、卫生监测供水水质、相关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等。

四、提交资料: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原料配方(生态水)。使用标准,特殊规定品种批准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安全性证明材料,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五、审核程序:

单位或个人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后,将申请书及其要求提供的资料报送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发证。

六、办理时限:七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卫生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15号)及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复” [(96)淄价非便字第2号]。卫生许可证工本费:50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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