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单位:淄博市公安局 电话:2189234 二、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84年1月6日发布)第二章第九条。 三、办理条件:在提交第四项所列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审核依据进行审核。 四、提交资料:国防科工委批准文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副本,产品品种、年产量及产品说明书,四邻距离图、厂区平面图、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安全设施图。 五、审核程序:派出所报分县局同意后报市局审核,后上报省公安厅。 六、办理时限:市局7个工作日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特别说明:
1、民用爆破器材的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一律下放分县局办理。 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省公安厅指示精神,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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