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登记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间起,城市3日内,农村在10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公民从市外迁入的,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证明、落户许可证、缴、免城市增容费证明等办理迁入登记。 对没有迁移证件申报入户的,可凭下列证件及落户许可证、缴、免城市增容费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⑴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凭市(县)复员、退伍或转业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登记入户。 ⑵从国外回来的华侨、留学生、使领馆人员、援外人员以及从港澳地区回来定居的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归国证明书、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登记户口。 ⑶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机关或劳动教养机关发给的证件登记户口。
迁出登记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当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公民领取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公民迁往市外的,凭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等证明办理迁出登记。 公民出国定居的,应凭出国或出境证明,到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一年以上的人,由本人或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临时出国一年以内,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
公民参军入伍前,应由本人或家属持入伍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需变更或更正姓名、职业、婚姻状况等项登记的内容,应由户主或者本人向当地派出所申请。 未满18周岁的居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18周岁以上的居民确需更改的,由本人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并要说明更改理由,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出具证明。 公民变更姓名由当地派出所受理,区、市公安机关批准更改。
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常住地是指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应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母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婴儿、弃婴,由其母或收养人按有关规定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在殡葬前由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有关部门的死亡鉴定证明,在家中正常死亡的老人,凭村(居)委会死亡证明,及死亡者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