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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种苗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负责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木材采伐、运输、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保护野生珍稀动植物。 (四)依法负责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五)负责全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测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六)负责各项林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国家林业资金投入使用,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使用,抓好林业开发,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预审和审批的有关工作。
(七)制定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技术攻关的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
(八)负责管理林业系统的组织、人事、编制、劳保福利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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