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日 国家发改委宣布:根据《价格法》第32条规定,自12月1日起解除年初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对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高青县粮油、肉蛋等商品的价格并没有随着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解除而出现异常波动,货供充足、稳定运行。现在我县小麦、玉米的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为0.86元/斤、0.70元/斤;散装花生油、豆油、卫生油的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为6.30元/斤、4.50元/斤、3.80元/斤;桶装鲁花花生油、胡姬花花生油、龙大花生油的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为105元/5升、95元/5升、98元/5升;鲜猪肉(去骨统货)、精肉的的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为9.3元/斤、11.50元/斤;鸡蛋的价格为2.90元/斤。以上猪肉价格小幅上扬,鸡蛋价格略为走低,其它商品价格平稳运行。 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1月16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决定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只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主要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 2007年5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部分重要商品价格明显上涨,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随着近几个月CPI指数的持续回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价格的持续下调,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作用以得到显现,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条件已不再具备,于是发改委做出了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 高青县物价局将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场供应、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高青县物价局 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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