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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档案局信息公开指南

2008-05-01 15:06:47访问次数:编辑:孙菲菲-县信息中心
摘要(自动生成):三、监督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为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档案工作实际,我局编制《高青县档案局(馆)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概况;2、机构领导及其分工;3、内设机构及其职能;4、政策法规;5、规划计划;6、业务工作;7、统计数据。具体可参见《高青县档案局(馆)信息公开目录》。
(二)范围及方式
《高青县档案局(馆)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本局(馆)公开的信息时限,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在公共查阅室张贴公告或在高青县政务网网上公开二种形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馆)掌握的档案(或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可依法对外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可以填写《高青县档案局(馆)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我局(馆)提出申请。我局(馆)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高青县档案局(馆)档案管理科。地址:高青县黄河路81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33-6967129。通信地址:高青县档案局(馆)档案管理科。邮政编码:256300。邮箱地址:daya4954@sina.com.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我局(馆)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高青县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高青县政务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档案信息公开申请。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受理机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我局(馆)不接受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处理
我局(馆)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进行当场登记。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登记后,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我局(馆)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馆)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6)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馆)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533-6967118。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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