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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工会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
| | 2010-03-10 14:44:57 | 访问次数: | 编辑:张枫-县信息中心 |
| | 摘要(自动生成):督促企业对涉及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情况,按照厂务公开规范化要求,及时或定期进行公开,切实落实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积极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平等协商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各项投入,改善职工劳动工作环境,提高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 |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制度上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县总工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实际,努力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 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筑起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的保护屏障,是摆在各级工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和重要任务。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危机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近年来,全县各级工会高度重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积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康杯”竞赛、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配合行政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事故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等活动,着力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步好转,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但也应当看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还存在着源头参与力度不够,制度机制有待健全完善,活动载体有待进一步丰富,组织队伍建设需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待强化等问题。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是各级工会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切实践行“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社会主义维权观的有效举措;是着力为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创造安全环境,切实发挥工会和职工在安全、和谐发展中积极作用的内在要求;是认真落实《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际行动。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重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源头参与上下功夫,在制度建设上求突破,在组织队伍建设上练内功,在维护效果上见实效,创新思路,积极作为,切实提高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作出积极贡献。 为此,县总工会着力健全完善以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工会劳动保护源头参与机制。 积极组织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为工会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级人大、政府及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针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解决安全生产中突出问题等内容代表职工提出工会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涉及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内容和事项纳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同步建立健全工会与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和解决涉及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积极参加同级地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发挥工会作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监督和督促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履行职责,有效参与,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职代会保安全”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职代会听取审议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报告制度。通过职代会认真审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以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内容,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健全完善职代会征集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案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活动,对涉及面广,群众呼声强烈的重要提案,工会要作为职代会议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形成决议;对属于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提案,工会要严格规定期限,并由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及时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并予以通报;把提案征集工作与合理化建议活动结合起来,对解决安全隐患重大问题的提案人,积极建议企业予以奖励。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督促企业对涉及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情况,按照厂务公开规范化要求,及时或定期进行公开,切实落实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把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绩纳入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一并述职、考核、监督,促进和推动企业领导干部更加重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督检查职代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中安全生产条款的签订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和现场作业情况、职工劳动保护待遇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企业党政汇报检查情况,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突出问题的落实和整改。注重发挥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在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激励和督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工会和职工参与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研究和决策,努力从源头上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 (三)进一步健全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工作机制。 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总工会与市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企业中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全市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三年目标的要求,力争到2010年年底全市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签订率达到85%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化工、建筑、交通、电力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专项协议签订率达到100%;对不能签订专项协议的,本着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依照专项协议的要求细化、量化集体合同内容。积极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平等协商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各项投入,改善职工劳动工作环境,提高职工劳动保护待遇。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安全健康权益的落实和保障工作。更加重视和认真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工作,积极探索维权方式、增强维权效果,切实维护好、保障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 按照全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要求,积极健全完善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地方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切实研究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突出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企业三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公司(厂)、分公司(分厂、车间)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监督检查小组,班组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分管主席担任。健全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任免、管理和考核制度,严格选拔,规范管理,定期考核,切实增强其做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别要抓好企业生产班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选配工作,强化一线职工安全责任和安全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各级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县总工会切实加强对长效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求各级工会认真抓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制度、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制度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发生,切实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机制建设取得实效。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积极按照机制建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丰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载体和内容,切实发挥好机制在推动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与各级工会开展的“安康杯”竞赛活动相结合,通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与“工人先锋号”创建和企业班组建设相结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基层基础工作。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相结合,通过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安全、和谐企业建设。 对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总工会在推荐省级以上“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予以优先推荐表彰,调动和保护好一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好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为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作出新贡献。(县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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