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函发【2010】6号
高青县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二)较大以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较大以上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六)大型活动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七)外来暴力侵害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八)流行传染病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十)其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依照《高青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处理。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每季度至少要进行1-2次安全演练。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教育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县教育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县教育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育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县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学校安全管理的力度,对学校出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将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和一票否决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青县教育局
20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