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淄博市教育系统 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浏览次数:

关于转发《淄博市教育系统

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各县属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维护全市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环境,淄博市教育局制定了《淄博市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积极会同当地反恐办及公安部门,共同督导校园反恐怖防范工作,制定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

 

                                                                                       高青县教育局
                                                                       2014年6月9日

 

 

 

 

 

 

 

 

 

 

淄博市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反恐怖防范能力和处置水平,维护全市学校(幼儿园)及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环境,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等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1.3工作原则

反恐怖防范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保障有力”的方针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合作、科学应对”的原则。

1.3.1市教育局在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1.3.2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1.3.3各学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2.防范重点目标

    下列场所或设施是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的重点目标:

2.1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档案馆(室)、体育场馆、停车场(库)、监控中心、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供电(水)设施、锅炉房、开水间(房)、校车等。

2.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具放射性、危险性物品储藏室。

2.3学校自行确定的其他重点部位:如学生容易集中的场所(广场、会场、运动场、商业场所等)。

3.防范措施和要求

3.1常态反恐怖防范

常态反恐怖防范措施包括人力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遵循“积极预防、各负其责、依法管理、科学应对”的原则。

3.1.1人力防范

(1)各单位应当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反恐怖防范工作职能职责,确定专职负责人和联络员,加强与驻地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制定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防措施。

(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制,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抓落实的防范工作体系。

(3)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及考核制度、资料存档、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

(4)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经常性的组织开展演习演练,使广大师生员工懂得避险、防护、急救、逃生、报警常识,提高他们的反恐意识和能力。对负责安全设备的操作和值守人员要进行正规的器材使用培训,使之能够熟练掌握各类器材装备的使用和操作。

(5)各单位要按要求配齐、配足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反恐怖防范应急保障志愿者队伍。学校应配备经培训机构正规培训的保安人员,取得《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和《保安人员上岗证》;保安人员上岗执勤时,着保安制式服装,佩戴保安标志和器械;保安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装备手持式抓捕器、手持式不锈钢叉等抓捕、防护器械。加强值班巡查,每校(园)门卫值班人员应确保2人以上24小时在岗在位。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盘查、控制进出校园的无关人员,严格履行联系确认、身份鉴别和登记备案手续,严格询问、盘查来访者携带的物品,禁止带入可疑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对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进行登记备案。

(6)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管控,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学校实验室化学实验物品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有关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保存和使用。

3.1.2物理防范

学校、幼儿园重点目标、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应安装防护栏、防盗门和照明设施,门窗应当坚固安全,具有防盗和防破坏功能;设置消防、交通安全设施;校门口设置值班室;重点目标和场所的外来人员要有审批和登记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配备相应的储存器具。

3.1.3技术防范

在学校大门、主要道路、学生公寓、食堂、实验室、财务室、学校周界等重点场所、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重点部位加装入侵报警系统,对学校内部和周边地区的治安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图像监视、记录。视频监控要选用高清摄像机,视频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安装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校园大门及其他出入口应每处安装至少一台定点摄像机,监控范围应覆盖大门和出入口全部,应能对所有出入的人员、车辆进行清晰辨识;同时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系统。

(2)临街学校应在大门外安装动点摄像机,应能覆盖大门外街区二百米范围,以便于随时掌握学校周边治安状况。

(3)学校操场应安装至少一台动点摄像机,应能覆盖操场及周边范围,学校周界应安装相适应的摄像机,并与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相联动。

(4)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的出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处应每处安装至少一台定点摄像机,各楼层宜安装定点摄像机,应能覆盖各楼宇出入口、楼道及楼梯等处。

    (5)学生宿舍区应在楼道及出入口处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门禁系统。

    (6)根据具体情况安装相应辅助照明设备,确保夜间监控效果清晰可辨。

    (7)学校监控机房应设置在安全部位,应具有与外界通信及报警设施,具备24小时不间断工作的条件,配置经过专业培训的值班监看人员,具备与辖区公安部门实现联网的接口。

    (8)入侵报警系统应具备完整的探测报警、自我防护、声光报警显示、记录查询和通信功能;视频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系统或紧急报警按钮应能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运行;各种设备强制认证文件齐全;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需留存30日备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删除或者扩散。

    3.2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3.2.1等级划分

按照采取防范措施的不同要求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三级非常态防范、二级非常态防范和一级非常态防范,等级指令由市教育局依据市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指令发布。

(1)三级非常态防范是指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特殊时期,采取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2)二级非常态防范是指有情报显示可能发生恐怖事件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3)一级非常态防范是指有情报显示即将发生恐怖事件情况下,采取特殊性、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3.2.2工作措施

    (1)三级非常态防范

在常态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组织反恐怖防范教育;

    B.安保部门负责人代办组织防范工作;

    C.增派30%或以上的安保力量,加强重点部位的巡视、值守和加强出入口控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D.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设备、设施;

E.非学校人员及其携带物品需接受检查;

F.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

    G.根据反恐怖部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2)二级非常态防范

    在三级非常态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组织开展反恐怖防范动员;

    B.学校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C.安保力量严守岗位,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50%或以上的安保力量,加强重点部位的巡视、值守和出入口控制;

    D.做好救援器材和各类保障等相关准备;

    E.严控非学校人员进入学校,停止校内自主安排的大型活动;

    F.报告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G.根据反恐怖部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3)一级非常态防范

    在二级非常态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组织开展防恐怖防范临战动员;

    B.学校负责人24小时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C.安保力量24小时严守岗位,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100%以上的安保力量;

    D.启动反恐怖防范应急机制,所有救援器材、各类安全保障和安保力量全部到位,进入临战状态;

    E.学校停课,及时疏散无关人员;

    F.配合属地职能部门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

    G.根据反恐怖部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4.防范管理

    4.1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幼儿园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检查,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布置。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管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反恐怖防范工作各项措施的监督落实,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别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

4.2制度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下列反恐怖防范工作机制:

(1)背景审查和行为评估制度

     学校要对外聘工作人员实行背景审查,定期对重点人员进行行为评估。

(2)值守、巡查、备勤制度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出入口、重要部位设置安保固定岗,配备安保力量值守,在学校周界、主要通道、重要部位等区域巡查守护、报警监控;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机动备勤。

(3)教育培训制度

 学校应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师生员工开展反恐怖防范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4)防范、应急演练制度

     学校应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防恐怖防范、应急演练。

(5)检查、督查制度

学校应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反恐怖防范检查、督查。内容包括:学校安保力量、工作人员的反恐怖防范意识、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技防、物防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安保力量履职情况等。

(5)考核、奖惩制度

    学校应定期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工作成效实施奖惩。

    4.3档案和信息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将反恐怖工作纳入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防范目标的基本信息,防范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建立安保人员档案;重点目标或场所的地理位置、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日常管理记录等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应与反恐怖职能部门实现防范、应急的信息联动,做好涉恐信息的报送、更新、交换和实时对接。

    4.4实施保障

    反恐怖防范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学校、幼儿园反恐怖防范工作经费应当由财政或举办人予以足额安排,保障防范工作经费的落实。

    4.4.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反恐怖防范工作经费,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4.2各单位应根据各重点目标、场所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要求,配备足额的防范应急处置装备设施,包括视频摄像、通讯装备、消防器材、防毒防化防爆器具等。

    4.5检查与考核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反恐怖防范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责任制。根据反恐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力量开展反恐防控工作检查,检查防范工作落实情况。

    4.5.1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对下属单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专项检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防范措施。

    4.5.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反恐怖防范工作纳入单位及责任人年度考核。

    5.应急管理

    5.1值班备勤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需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期间实行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2预案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预案,确保对重点防范目标、重点人员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各类危险品要全面登记造册建库,建立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和资料信息库;要明确各部门、各专业力量的职责任务、力量配备和现场处置工作规范和运作程序,着力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学校(幼儿园)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目标概况、应急基本原则、应急(等级)响应、应急措施、应急保障、应急解除等内容。应急预案应附带如下文件:学校人员信息详表、应急联络通讯表、应急装备(设备)分布图、管线图、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等。

    5.3应急演练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开学后需开展反恐防控应急演练,以提高学生安全自救防护能力,以及学校快速反应处置能力。通过演练检验本单位的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防控能力,总结经验,完善各项防范措施。

    6.附则

    6.1本标准是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制定本单位防范工作标准的基本框架,各区县、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防范工作规范。

    6.2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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