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函发〔2018〕105号
各学区、县属学校、民办学校:
为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学校(幼儿园)学生用品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高青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高财字[2017]21号)、《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价字[2018]48号)、《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8]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学生用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生用品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把整治教育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与规范学校后勤管理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学生用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文件精神,坚持“学生利益至上,质量安全第一,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从维护学生利益出发,健全和完善学生用品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学校作用,选择优质企业和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师生、家长和社会的满意度。
二、严格程序,规范学生用品采购、验收、管理等流程。
(一)明确职责。各学区、县属学校是学生用品管理工作的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开展工作,具体做好学生用品的采购、验收、质量监测、备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受理并解决学生用品管理工作的投诉和咨询,协调企业共同保障学生用品质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由学校、家长、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用品管理委员会(家长不少于50%),全程组织、参与学生用品选用、采购、验收和监管。学生用品管理委员会要通过问卷等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确定学生是否统一采购学生用品。
(二)采购范围。学生用纤维制品(学生装、园服、床上用品)、作业本、饮用水、食堂托管等项目。
(三)采购方式。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学生用品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凡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学生用品采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由于食堂托管项目收取学生资金数额大,应进行政府采购,严禁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生伙食费。各单位要以“质优价宜”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确定学生用品供应商。各单位与供应商应签订规范的采购服务合同,合同中需标明执行的国家标准和具体要求,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便于监督、抽检和售后服务的本地企业。
(四)验收发放。各单位要严格实行学生纤维制品“明标识”、“双送检”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各单位要对同一批次的学生纤维制品进行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费用不得由家长承担),检测合格后,方可发放、付款。
(五)公示结果。实行学生用品采购、质量安全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形式,及时公示学生用品采购方案、学生用品类别(款式)、中标方资质、中标价格、双送检合格报告等相关情况,接受师生、家长、社会监督,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知情权。
(六)服务协调。按照《高青县教育局关于落实县政府<关于对在县域内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的实施办法(试行)》(高教发[2018]28号)要求,各单位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用品费用免除工作,应向学生、家长公布学生用品监督服务电话,及时协调做好学生用品的调换、购买等服务工作。
(七)备案查验。各单位在采购完成后10日内,将学生用品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招标材料、合同、双送检报告、学生用品照片、公示情况等过程性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教育局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备案。
三、加强监督,促进学生用品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各单位应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学生用品管理方法,部分小额采购单位可实行联合招标采购、送检,以降低采购成本。学生用品管理委员会应实地查看、监督中标企业生产、服务情况,参与送检,确保从源头上控制好学生用品的产品质量。
县教育局将学生用品管理工作列入学校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做好采购、签约、双送检、双公示、备案等工作,严禁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杜绝不合格学生用品流入校园,切实做到廉政风险防控无漏点、无空白,构建家长满意、社会放心的学生用品管理秩序。
本通知自2018年9月6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高青县教育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