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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19-10-18 16: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乡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目前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乡低保”。

(二)城乡低保对象、范围有哪些?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乡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低保标准(现阶段高青县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526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42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

(三)怎样申请城乡低保?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都要以家庭为单位,主要程序和步骤是;第一步,户主及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收入证明等。第二步,镇(办)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拟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第三步,县民政局全面审查镇(办)上报的低保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入户调查。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布拟保障人口、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批准作出审批决定,整个低保办理周期最长不超过65个工作日。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5.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6.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1.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2.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监狱服刑人员。

(六)什么是居民家庭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土地征用补偿、水库移民后扶补助、一次性安置费、各种经济赔偿(补偿)金;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及其他农村产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无形资产、特许权出让收入;

10.存款、利息、红利、股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接受赠予、继承所得及博彩等偶然所得;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七)哪些项目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5.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和奖学金;

6.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7.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8.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9.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0.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部分;

11.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12.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专项补贴经费;

13.孤儿生活补助费、老年人护理补贴;

14.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5.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八)家庭成员哪些行为会对申请低保有影响?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扶养、抚养权益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8.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九)居民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3.房屋、地产;

4.债权;

5.其他财产。

(十)什么是单人户低保?

1.对于低收入家庭或者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县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介于我县低保标准的1-2倍。家庭财产符合我县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达到或超过我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经个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3.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达到或超过我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经个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全市低保标准的60%予以救助;身体状况、家庭收支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退出低保范围,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同时满足按户保和单人保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户入保。

(十一)低保金发放金额如何确定?如何发放?

低保金以差额补助的方式确定,计算方法为:发放金额=月(年)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年)家庭总收入。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十二)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1.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2.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3.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填写《低保备案表》;

5.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十三)什么是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对经复核家庭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对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或者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可每年核查一次(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的应当随时复核);

2.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可半年核查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按月核查一次。

(十四)如何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监察?

低保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徇私舞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或者不经过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将某个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的;

2.滥用职权,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不积极协助办理申请手续或者不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

3.失职渎职,对群众反映和上级转办的符合低保政策法规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导致信访人员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4.假公济私,在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务、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5.违法乱纪,虚列、套取、贪污、挪用、冒领、扣压、私分、拖欠低保金的等。

(十五)对申请人和低保对象的处罚情形有哪些?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补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2.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辱骂、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等。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特困救助供养?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二)特困供养形式分哪几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要妥善安排供养、管理照看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三)特困供养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驻)村干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村民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县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另外,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

(四)我县目前城乡特困供养两项标准是多少?

1、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原则,以城乡低保标准为参考,随低保标准提高而自行调整,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每人每月789元;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为现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每人每月459元(每人每年5500元)。

2、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分类定标、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将指标分为三档: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三档(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1200元和600元。

    三、临时救助政策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在哪?

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有哪些?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办理临时救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1、个人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或个人收入证明;

3、医疗费用单据、有关病历及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入不敷出或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关证明材料;

4、各类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

(五)怎样办理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所在村(居)委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2)所在村(居)委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提出救助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4)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通过人社、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动机制核对后,进行审批。(5)救助金由县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

(六)临时救助执行什么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县民政部门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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