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2 浏览次数:

各学区、县属学校、机关各科室:

现将《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印发,请遵照执行。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11月11日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科室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将执法公示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与范围:

(一)事前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科室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1.本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2.本机关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3.本机关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4.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5.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亮明执法证件,依法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2.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3.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事后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相关科室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1.“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2.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相关科室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制定公开信息内容,结合各自职责编制有关清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山东省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高青教育网,作为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第八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相关科室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条 相关科室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对不按要求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科室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相关科室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教育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教育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可追溯的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过程全面配置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要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设备配置到位、执法平台建设到位、各项工作推进到位。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 教育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或向社会公示;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第十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并自发现案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源录入行政执法平台。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文书;

  (八)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九)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记录整个执法过程。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记录告知权利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姓名、申请理由和执法机关的审核意见及意见告知情况等事项。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第二十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机关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当依法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记录执法过程。

  第二十七条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对申请的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第三十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记录送达的全过程,在镜头前将送达文书内容、留置原因、地点、在场人员等记录清楚,制作成照片或者光碟等影像资料,存入案卷。

  第三十一条 委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文书和送达回证。

  第三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三十三条 转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由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第三十四条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张贴公告过程应当采取摄像或者拍照方式记录。

公告送达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和送达经过。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音视频取证设备获取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储存至执法平台或者本部门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擅自传播、复制、修改、毁损、删除执法记录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和个人年终考评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科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可以参照山东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县教育和体育局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淄博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县教育和体育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县教育和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决定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科作为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

  第四条 局承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五个工作日前,将以下材料送行政许可科进行审核。局承办科室应当为法制审核预留合理时间。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依据、证据等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科室应当对以上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处室补充提交。

  第五条 行政许可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承办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行政许可科可以组织教育、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等参加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征询上级教育部门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 行政许可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许可科对上述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七条 行政许可科在收到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八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行政许可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承办科室的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后,由承办科室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存入执法案卷;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行政许可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科室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教育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程。

县教育和体育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相关教育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科室在落实上级转办、办理举报投诉、日常管理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八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九条 对在调查、检查中发现的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违法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经教育后违法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处室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编有号码,加盖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第十二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二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交回所在科室,由所在科室在十日内报县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科备案。

第十三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科室调查终结后,认为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填写案源移送申请表,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与案源移送申请表、相关调查材料七日内移送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科立案。

第十五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经行政许可科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行政许可科合法性审查、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会同相关科室开展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立案调查终结,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写明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与立案审批表、调查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行政许可科 负责人审查,相关科室负责人会签,并送行政许可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建议应当按规定依法作出,符合从轻、减轻、从重或免于处罚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科对案件拟处罚决定的事实、程序、依据和处罚适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送回行政执法科室。

第十八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科室将行政许可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由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对公民拟处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2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案件,以及在当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众集中投诉较多的案件,由县教育和体育局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科室受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科室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提出变更处理意见,重新送相关科室会签、行政许可科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或者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根据案件处理审批表中县教育和体育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的审批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县教育和体育局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对作出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和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听证并符合条件的,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科 负责受理当事人听证,并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一)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十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县教育和体育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

第二十六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审核决定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科室会同相关科室重新调查;审核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经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处罚决定在听证会后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科室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县教育和体育局专用印章。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留置、委托、转交、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实行罚缴分离。

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条 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高青县财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科室,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三十二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县教育和体育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结案审批表,由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结案归档。经县教育和体育局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科室对执法文书的审核、行政许可科对执法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及分管局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当分别在二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科,负责对教育行政处罚实施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教育和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检举的,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处室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依法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按程序主动纠正。

第三十七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科 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