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困难企业进行摸排认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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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的就业帮扶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请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9月20日下午5点前填写高青县困难企业申报表(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高青县政务服务大厅32号窗口,电子版发送gqxlbc@126.com。 咨询电话:0533-6965807 高青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19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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