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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守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 2020-01-21 16:41:0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经营单位:

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优化市场价格环境,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稳定我县市场价格特做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自律,依法经营。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即在经营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或标价签,注明所经营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有偿服务收费等有关情况,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商场超市进行促销活动时,不得提高价格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不得虚假标价,模糊标价,折扣价等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四、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等客运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利用节日繁忙之际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五、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热忱欢迎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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