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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2020年人才公寓第二次分配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20-11-11 14:43:4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发挥住房对人才的吸引和集聚作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全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工作,近期,拟对我县2020年人才公寓进行第二次分配。为更好地让社会公众,特别是符合我县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充分了解我县人才公寓项目的有关情况,现将高青县2020年人才公寓第二次分配事宜做如下公告。

 

问:报名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答:人才公寓面向2019年11月21日“淄博人才金政37条”出台后,我县企事业单位(含市级以上驻高青县机构)新引进的人才分配。(须与单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日期: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0月31日)

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

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

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高青县无私有住房且2019年11月21日以后在高青县无房屋转移登记记录。

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1套人才公寓房源。已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另一方按照相应类别层级在综合评分排序中进行加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如以一方名义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且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在综合评分排序中不享受加分的,另一方可享受购房补贴;如一方已享受购房补贴,另一方未享受购房补贴且在高青县内无住房,可以申请人才公寓。

 

问:申请及分配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高青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2)。

(二)初审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于2020年11月28日前向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青县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承诺)(附件3);

4.申请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高青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2)。

(三)复审

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发送至县人社局,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县人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天内,将审核结果予以书面反馈。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

(四)排序

县人社局按照人才类别,根据《高青县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附件4),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五)公示

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高青县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名单。

(六)选房

高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综合排序结果进行公开选房,并面向社会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纳入本次选房名单但因房源数量限制未能实现选房的申请人,进入下一批选房分配环节。

(七)签约

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30日内,持《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身份证件等材料进行合同签订。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管理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与管理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价格及租金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标准规定。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其他人才的租金根据《高青县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附件5)分两部分确定,“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以内部分,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我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和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我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以外部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我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确定。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价格规定。住房价格根据《高青县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附件5)分两部分确定,“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的75%确定,“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以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确定。储藏室及车位价格均按市场价确定。

 

:其他相关政策有什么?

:(一)租赁型人才公寓不得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的,取消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因购买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后1年内应退出租赁的人才公寓;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但不满10年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以应计收的房屋契税价格为准)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增值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交纳增值收益。

(二)选房时连续3次呼叫入围申请人顺序号及姓名未应答的,视同该申请人未到场,由下一序号申请人递补,同时,将该申请人列在选房名单的末位进行分配,选房截止时仍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保障申请。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简单介绍一下人才公寓。

:(一)租赁型人才公寓

淄博市黄三角药谷3#楼,共70套,坐落于开泰大道以西、扳倒井路以南(原流云公司院内),计划今年11月底竣工。多层带电梯,精装修配备家具,可直接入住。管理单位为高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

雍顺园2#、5#、11#楼部分房源,小高层住宅,共48套,坐落于青苑路以西、田镇大街以南,目前已完成主体,正在进行内外装饰施工,计划2021年8月底竣工。管理单位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具体房源信息见房源明细表(附件6)。

:咨询电话是多少?

:0533-698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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