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某某与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治安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
|||
|
|||
|
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2020〕30号
申请人孟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该所所长。 出庭负责人宫纪峰,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蒋哲,该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县)行罚决字[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7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7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2020年8月20日依法进行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7月3日作出的高公(县)行罚决字[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高青县广播局一名保安,工作中因无故被打,县城派出所处理不公正,包庇打人违法者。2020年5月7日下午,网路公司领导俎某某经理不按单位规定停车,广播局办公室多次安排提醒他,并且指示申请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醒其违章停车事宜,他非但不听,还开口骂人,并把局长车位桩子扔掉,将车斜停在那里,申请人当面提醒他再次脏话骂人,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他私下叫申请人到他办公室,申请人没有去,申请人将此事向局领导作了汇报。第二天早上申请人正常上班,与保洁师傅等三人在一起谈话聊天,谈到了领导素质问题,需要自律问题,俎经理下属张某某突然从背后无缘无故打了申请人的头部,申请人自卫但没有打到他,保洁师傅在旁边劝架,局领导和围观群众报警后,110警察作笔录,并复制监控录像,俎某某经理大喊说该打,局领导和110还有很多职工都在场。 被打后申请人入院11天,医生诊断为脑震荡、胸腔积液,之后县城派出所民警蒋哲在此事处理过程中不公正、不客观,歪曲事实,申请人多次反映此事未果。申请人是按领导安排正常工作,与张某某素不相识,他打人前没有说一句话,也没有任何恩怨,派出所断案结论却说我们是由于琐事发生口角打架,申请人由一个无故被打者变成了打人者,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改变了事件的性质。在询问过程中,蒋警官多次对申请人进行恐吓,并说如果上访就会被公安局抓走,笔录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拒绝签字,他说等于默认,申请人要求拘留打人者,张某某说派出所没有权拘留,还说拘留连我一起拘留。派出所不辨是非,没弄清楚张某某为什么打人,申请人也不明白他为什么打我,就判定我们打击斗殴,罚他500元,罚我200元,这样申请人原是一名被打受害者却变成了打人者,反而被罚款。 为此,申请人深感不解,申请人相信党的政策是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的,特此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经公安机关调查,申请人自2019年5月份到高青县广播局干保安,后因高青县广电网络经理俎某某停车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供述:“2020年5月8日,我在高青县广播局值班,上午8时左右,我和刘某某(广播局保洁员)、还有一个广电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站在广播电视局办公大楼门前的台阶上聊天,当时广电网络公司俎经理的车停在了广播电视局姜局的停车位上,停的车也是斜着。这时我就说:“从停车上就能看出一个人的素质,个人拿着自己当回事,别人拿着你当个屁也不是”,我们在聊天的时候,广电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某也过去了,我刚说完后,张某某就打了我的头一巴掌,我问张某某,你为啥打我,张某某说你骂我领导。之后我们两个就掐了起来,我冲着张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张某某供述:“2020年5月8日7时50分左右,我刚到单位去上班,在办公楼门前站着我们单位的保安、保洁,还有我们广电网络的同事闫芳瑞。我问闫芳瑞要了根烟,刚点上后就听到保安在骂,我问他你骂谁啊,保安说,你领导这个没爹的,我说他是我领导你不能骂他,他说他是你爹吗,我说我治你啊,之后我就打了他的头一巴掌,之后我抓着保安的胳膊,在这个过程中,在一旁的保洁打了我的头两三巴掌,这之后旁边的闫芳瑞就过来拉架,在拉架的过程中,保安又打了我的脸一拳。”证人闫芳瑞陈述:“这时张某某骑着电动车到了单位,他看到我在办公楼门外楼梯上抽烟,就过来问我要了棵烟。我给了他棵烟,这时保安和保洁还在骂骂咧咧,张某某对保安说你骂谁啊,我忘记保安说什么了,张某某接着又说你骂俺领导就不行,之后张某某就打了保安的头一巴掌,我看见打架了,我就忙活着去给他们拉架,在我拉架的过程中带红帽子的刘某某还打了张某某的头三巴掌,张某某又打了保安的头一巴掌,之后保安还手打了张某某的脸一拳。”刘某某供述:“孟某某骂了一句广电网络公司的俎经理,旁边的张某某听到了,不愿意,对孟某某说你咋还骂俺这当官的,随后张某某就打了孟某某的头一巴掌。”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张某某与孟某某之间发生打仗是因为俎某某的事情,并不是无缘无故的,且通过高青县广播局大厅的监控视频,能清晰的看到双方互相殴打的过程,根据情节轻重,被申请人依法对张某某罚款500元、对孟某某罚款200元的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 二、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办案民警一直对其讲道理,说明厉害关系,本着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事情处理的原则,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存在对其进行恐吓,在询问完成后,孟某某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公安机关的询问视频对此进行了完整的记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县)行罚决字[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过罚相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张某某未发表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8日8时左右,在高青县青城路广播局办公楼门前,因申请人孟某某对第三人张某某的领导议论引起第三人不满,第三人打了申请人的头部,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第三人打了申请人两巴掌,申请人打了第三人一拳,另案处理的刘某某打了张某某三巴掌(已作处理)。双方冲突过程中,广电网络公司的闫芳瑞进行了劝架。 被申请人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接110指令,于2020年5月8日受理案件,并于当日指定了案件主办人,办案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另案处理的刘某某、劝架人闫芳瑞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7月3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对其进行了处罚告知。2020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高公(县)行罚决字[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孟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孟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高公(县)行罚决字[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3.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等案件卷宗复印件及视频资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申请人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作出的高公(县)行罚决字[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有权处理本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申请人孟某某对第三人张某某的领导议论引起第三人不满,第三人打了申请人的头部,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第三人打了申请人两巴掌,申请人打了第三人一拳,另案处理的刘某某打了张某某三巴掌。申请人、第三人、刘某某均未理性处理纷争,依法维权,发生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综合案件起因、违法行为性质、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在受理本案后,指定案件主办人依法展开调查,对当事人及现场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被申请人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作出处理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从现场监控及当事人、现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能够相互印证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虽然该案系第三人先动手,但起因是申请人对第三人的领导议论引起第三人不满,在当时有人劝架的情况下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了还击,申请人并不具有情势紧迫性,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县)行罚决字[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高公(县)行罚决字[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