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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20-03-30 09:25:50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一)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

(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具有高青县常住户口,患有重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县扶贫办认定,每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后,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病患者:

1、可支配收入的核定:申请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内容依照低保对象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家庭财产的核定:家庭财产限额标准及不计入家庭财产内容,依照低保对象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申请家庭均金融财产低于年低保标准2倍的;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型农机具;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申请家庭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他商品房。

 

问:医疗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一)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本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低于12000元的按不低于70%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个人负担费用5000元以上至12000元部分按50%救助。

(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重点是门诊慢性病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5000元)。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500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个人负担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因病致贫家庭人员个人负担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按15%救助。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50000元。重点救助对象本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出12000元的按80%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个人负担超出12000元的按60%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2000元至50000元部分(起付线12000元),按40%救助,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0元的按50%救助。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将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经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40%给予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既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又是低保人员的医疗救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救助。

 

问:办理医疗救助流程是什么?

:(一)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行“一站式”结算。

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病住院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入院备案登记,出院即时救助。

按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不予报销或延期报销的,不予医疗救助或延期救助。

按规定转诊或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采取传统方式实行救助。

(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流程

1、申请。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镇(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家庭收入证明、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费支出凭证、报销单据等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对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及时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

2、审核。镇(街道办)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 并按规定进行入户核实。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管理审批机关对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委托授权书。县级有关部门接受委托后,开展跨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汇总核对结果后反馈核对报告。镇(街道办)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医疗救助部门,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县医疗救助部门接到镇(街道办)上报的审核意见后, 经过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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