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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20-03-31 14:52:19 浏览次数: 字体:[ ]

1、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什么样的?

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3、哪些土地可以承包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均可以实行承包经营。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哪些方式?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5、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到二、三产业就业,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中央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三权分置”,妥善处理“三权”相互关系,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和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奠定基础。

6、农村土地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应履行哪些手续?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村民、社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方为有效。这些程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必须遵循土地承包的民主议定原则,依法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三)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4)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10、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11、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多少?二轮承包到期后怎么办?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相应延长。

12、承包方自何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书面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1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在土地承包方面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政府对农民承包权的确认,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凭证。

15、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三)不得擅自解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四)不得滥用职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五)不得侵犯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规定,发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六)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16、农村土地承包在继承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17、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8、承包方能否自愿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9、哪些土地可以用于调整承包土地?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0、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有何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仅限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发包方备案,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21、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2、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一)家庭承包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其他承包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23、承包方能否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4、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原土地承包关系是否变化?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25、发包方能否强制进行土地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能否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26、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融资担保吗?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7、土地经营权流转如何进行登记?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8、对土地弃耕抛荒或进行非农建设的有何规定?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29、对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有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30、土地承包发生纠纷时采取哪些方式解决?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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