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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宣传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 2020-05-09 17:35:1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什么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指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一并确权登记,以前宅基地使用权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核发的是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

二、为什么国家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的负担和重复劳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三、统一调查、集中登记发证有什么好处?

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县政府统一组织对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至)、面积、用途、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

四、什么时间进行统一的确权登记?

按照县政府的安排,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自2020年4月开始,到2020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调查时间由村委会负责提前通知。

五、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有哪些?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按时提供登记材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予以登记。

六、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有哪些?

1.经批准纳入征收、拆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

3.无合法来源,未按时提供登记材料或提供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不同历史时期的宅基地如何认定、登记?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属于翻建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宗地,以翻建时间为准)。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面积标准的,对已经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八、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来源,如何分阶段、分类处理?

1、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2、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政府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3、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建房屋,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权利人提交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具结书。

4、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九、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能否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认定、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镇(街道)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十一、以下情况是否进行登记?

1、独立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附属设施,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均不得纳入各户不动产登记范围。

2、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3、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十二、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权源资料不齐全的;

2、公示结果有异议的;

3、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

4、未经批准改变用途搞非农建设的;

5、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6、城镇居民购买和建设小产权房的;

7、闲置的宅基地,坍塌无法居住的房屋,列入征收、拆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的;

8、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多宅部分;

9、一户一宅,超出规定面积范围外的;

10、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1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违法建设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三、申请登记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登记的村民要积极配合调查小组的工作,并按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六)市、县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七)市、县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九)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十)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十四、房产或土地权属有纠纷应如何处理?

由当事人相互进行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由有处理权的部门或机关进行依法裁定后再予登记。

十五、对调查公示的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在工作人员完成调查及测绘工作后,会以宗地图及房产分户图的形式将宗地面积和房屋面积在村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疑问及时告知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保成果的准确性;在所有材料整理完整发证前,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四至等各项情况进行公示,做到所发的每一本证件都能经受住检验。

十六、申请人无法现场提交材料和签字的,如何处理?

1、可以等集中受理后,到公示的受理地点单独提交材料和签字;

2、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或村组干部,按要求填好《授权委托书》,签字加盖手印。受托人将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其他登记所需的材料原件提交调查人员审验确认无误后,由受托人签字确认。

十七、本次统一确权登记需要缴纳费用吗?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十八、本次统一登记后还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吗?

可以。县政府实行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需本人单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进行登记。但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十九、原来发的房产证、土地证有效吗,会不会强制更换?

1. 原来发了土地证、房产证(两证齐全)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不会强制更换原证。但统一调查时,原土地证、房产证应提供给调查人员,作为核验原始权源资料、录入历史登记数据的依据。

2. 原来只发了土地证或房产证一个证的,因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需要,需将土地证或房产证的原件提供给调查人员作为历史权源资料,待新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原证将挂网公告作废(挂网公告免费)。

二十、本次调查参加人员包括哪些?

本次外业调查工作人员由县自然资源局、镇(街道)、村委、社区工作人员和具有调查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均佩戴“高青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调查工作证”。

二十一、有疑难问题该咨询哪个部门?

有疑难问题,可咨询以下部门:

1、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联系人:司晓波,联系电话:0533-6967740,地点:高青县高苑路22号。

2、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董军,联系电话:15653310308,地点: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

3、县自然资源局各服务所

(1)田镇、常家服务所,联系人: 丁国勇,联系电话:0533-6997756,地点: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一楼西区。

(2)芦湖、唐坊服务所,联系人:朱孝新,联系电话:0533-6967739,地点: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一楼西区。

(3)高城、花沟服务所,联系人:李玉国,联系电话:0533-6317752,地点:台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一楼。

(4)青城、黑里寨、木李服务所,联系人:曹卫波,联系电话:0533-6737751,地点:青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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