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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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2020〕9号
申请人张某,女,19**年*月*日生,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兵,该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韩新军,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1月15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张店联通路8号温馨家园25号楼的住户,2019年8月12日,温馨家园25号楼地下室大面积进水,经过抢险之后,5个单元地下室的地面全部发生不同程度沉降,室内墙体断裂。后经施工单位打开地下室地面发现,现场的情况与之前的设计图纸中的要求差距甚远,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温馨家园系淄博市第一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节能不达标,竣工备案资料全部造假的情况下,竟然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山东众成齐盛置业有限公司无视建筑质量安全,漠视群众利益,置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已严重违法。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企业竟然在高青县中标多个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两个政府工程。 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福邸家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的施工图纸。2019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2019年11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声称“经查,高青县没有福邸家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如果被申请人认为提供的信息不明确,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征询及要求补正材料,被申请人实属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书属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依法撤销该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2019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9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该答复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经检索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公示工作”平台行政许可(历史数据),没有查到高青县福邸家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高青县福邸家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的施工图纸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单号:XA68647123537)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5)》,申请公开:高青县政府以北、文化路以西,福邸家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的施工图纸,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该申请书。2019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单号:1192974858090)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该答复书。被申请人经检索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公示工作”平台行政许可(历史数据),没有查到高青县福邸家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答复申请人:“经查,高青县没有福邸家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第8号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1月15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5)》及挂号信复印件(单号:XA68647123537); 2.被申请人〔2019〕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EMS查询纪录(单号:1192974858090)。 3.被申请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公示工作”行政许可(历史数据)查询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高青县政府以北、文化路以西,福邸家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的施工图纸。”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具体明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需要补正的情形。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公示工作”平台行政许可(历史数据),没有查到高青县福邸家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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