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与高青县黑里寨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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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2020〕53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系张某某儿子。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青县黑里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镇镇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普敏,镇长。 出庭负责人姜文浩,该单位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于2020年12月26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1月29日依法进行听证。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1年3月25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高青县黑里寨镇西小王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20年5月份开始,被申请人及郭王村村委会在郭王村内口头告知申请人要对申请人所在村进行搬迁,要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但是并未出示任何规范性文件和手续。2020年8月,申请人向高青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郭王村黄河滩搬迁及土地增减挂钩相关文件,2020年12月9日,高青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文件,包括《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淄政字〔2017〕107号)、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村庄实施的黄河滩区迁建项目未充分征求被迁建人的意见。《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第二章总体思路第(二)项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村庄实施迁建之前并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未做到法律规定的“项目建设各个环节充分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的《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内容违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淄政字〔2017〕107号)明确规定,外迁安置工程资金分三部分,一部分由中央及省级财政性资金,一部分群众自筹,剩余部分由增减挂钩节余资金解决;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14.2资金筹措明确黑里寨镇迁建村新建项目:1、拟申请中央及省级财政性资金5165.20万元,人均3.49万元;2、拟群众自筹1480万元,人均1万元;3、剩余资金由土地增减挂钩节余资金解决。2.6补助标准户及发放方式:搬迁群众住房面积按人均40平方米控制,各级财政性资金对搬迁群众住房按照按人测算的原则进行补助,选择超面积住房的,超面积部分由搬迁群众按实际成本价格购买。被申请人作出的安置方案中,对于人均40平方米之内的面积要求搬迁群众按照2600元/平方米购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世代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住宅进行评估时,却依据《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进行评估,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对房屋的评估标准仅适用土地征收中承包土地内看护房及临时建筑。按照被申请人作出的分房安置方案,申请人原房屋的评估总价格抵除申请人安置房购房款后,申请人还需要自付十几万甚至更多的购房款,对于以务农为生的农民来讲,根本无力负担这部分费用,为了迁居举债,进入社区居住以后的生活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国家和政府实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的初衷是保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滩区长治久安,加快滩区群众脱贫致富,但是按照涉案安置方案,不仅无法保证被迁建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还会大大家加重被迁建人的生活负担,这与国家实行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的初衷背道而驰。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内容违法,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所涉迁建分房安置方案的形成过程、事实及证据。 为落实国务院及李克强总理在山东、河南调研时对黄河滩区迁建的工作指示和山东省委刘家义书记在菏泽市东明县调研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作会议精神,从根本上消除黄河洪水对滩区群众生命财产危险,改善滩区群众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对黄河滩区迁建总体部署要求,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推进黄河滩区脱贫迁建有关工作安排》,在全省各沿黄县市启动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2017年5月初根据高青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黑里寨镇根据要求上报截止至2017年5月16日的黄河滩区内群众户籍信息, 2017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的通知》,黄河滩区迁建项目正式启动。黑里寨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文件等相关部署和要求,成立了 由镇政府工作人员、驻村干部和村委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黑里 寨镇黄河滩区迁建项目指挥部,自2017年8月3日开始,针对于王口、里王、外王、贺家、新郭、小王、大郭等全部滩区7个村进行逐户走访、讲解搬迁政策、征询是否同意搬迁的意见,并书面征求群众对于搬迁方式和楼房面积等内容的意见。经过汇总,7个自然村459户群众超过90%选择了以搬迁新 建楼房的形式进行安置,三申请人均在当时的《入户调查表》中 表达了相应意见并签字确认。2017年11月,迁建项目指挥部组织一期项目涉及到的7个自然村,对群众住房面积选择进行了逐户的宣传告知和意见征询工作,并逐户签署了《黑里寨镇居民迁建房屋户型选择认定协议书》,复议申请人也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了户型。根据各村村民户型选择的结果,各村进行了公示,同时根据选择结果启动搬迁房屋建设程序。至2020年6月,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一期工程达到竣工条件。为做好迁建居民搬迁入住工作,迁建项目指挥部组织包村干部入户讲解搬迁政策,并逐户发放了政策明白纸。2020 年7月30日开始各村逐户签署《黑里寨镇黄河滩区迁建项目XX 村安置补偿拆除协议》,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将两轮抽签的分房办法和群众进行逐一说明,缴纳选房保证金,针对选房搬迁过程中的3个问题书面征求了群众意见。综合征求意见结果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迁建项目指挥部形成了《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并在各村进行了张贴公示,以此作为规范群众选房流程的指导意见,并在2020年8月15日至16日的分房大会中予以严格执行。 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及程序违法的说 法不符合事实。 二、关于迁建方案所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及依据的合理合法 性 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及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高 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淄政字 〔2017〕107号)文件印发于2017年底。省市政府实施方案中, 明确规定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40平方、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40 平方,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而实际上,随着工程进展和时间的推移,各级政府补贴已增 加至4.59万元/人,加上土地增减挂钩结余资金,最终每人按照 5.8万元/人标准进行补贴。在8月15日、16日选房后,经过测算,一期项目所有迁建户群众总体账目,整体为向群众退钱状态,也就是说从整个项目来看,绝大部分迁建户非但不需要另外掏钱,还可以分钱。当然,在实际选房过程中,因为各户旧房状况不同,人口数量不同,选房面积不同,故存在部分迁建户需要交钱的情况。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对市实施方案内容进行片面解释,将以补 贴和土地增减挂钩收益折算购房资金的表达,曲解为只要人均40平方之内都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从三申请人自身状况来看,其不存在需要交钱的情况,其中王某某选择120平方户型1套(11#2-201 )退钱11840.5元, 王某某选择60户型、90户型各一套(7#3-301, 10#1-#101)退钱19463.78元,张某某选择90户型1套(7#3-401)退钱69059.3元。这些实际情况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描述并不相符。高青黄河滩区迁建项目的旧房评估由高青县滩区迁建办公室牵头,通过招标,聘请山东明嘉正德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测绘、评估。其在估价过程中房屋采用成本法评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成本法是指求取 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重置或者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 价对象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的方法。黑里寨镇小王村的正房(北屋)主要分为土坯和尖顶砖房及 个别二层楼正房(北屋),通过市场调查结合高青县建筑成本及 现场实际勘查测算,小王村的尖顶砖房重置成本扣除折旧后,正 房房屋基准价格为800元/平方米,根据各户成新度、维护状况、 装修情况、设施情况进行增减调整。而评估中,对于房屋以外的其他构筑物的评估,参照《山东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354号文件中仅在房屋一项后标注“仅限承包地内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等内容,除此之外,其他地上附着物在评估时可以适用此文件。 基于上述,《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在 2020年8月初已经以书面张贴公示方式告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迁建安置群众,申请人已明知此方案内容,故申请人于2020年 12月25日提起的复议已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且其复议理由不成立;其所复议的黄河滩区迁建行为及分房安置方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发改农经〔2017〕14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的通知》,同意《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并将有关事项作出了通知。淄博市人民政政府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淄政字〔2017〕10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后被申请人制定了《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补助资金的享受、户籍锁定时间、户型和套数的分配、新建社区安置房价格、选房保证金、选房程序、各户享受到权益资金与所申报新建社区的楼房价值据实折算后多退少补的政策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等,并在各村予以公示。内容如下:“第一条:截至2017年5月16日0时,列入《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的户籍人口和士官以下现役军人享受市以上补助资金4.59万元/人,同时享受旧村腾空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资金结余资金1.21万元/人,计5.8万元/人。第二条:在2017年5月16日0时户籍锁定至2020年5月1日村两委第一次召开分房搬迁会议时间节点内,由各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认定自然增加的人口......。第三条:原则上按照2017年8月各户申报户型和套数进行分房......。第四条:新建社区安置房价格根据建设造价合同,经县政府补贴后,人均40㎡以内的面积按照2600元/㎡,超出40㎡以外的面积按照3500元/㎡收费,储藏室搭配楼层按照900元/㎡收费,不单独分配。第五条:选房保证金为 1000元/套......。第六条:为保证选房过程公平、公正,选房程序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七条:各户选定安置楼房后,按照各户享受的权益资金与所申报新建社区的楼房价值据实折算,多退少补。需缴纳差价的搬迁户,在领取安置楼房装修钥匙前一次性交清,旧房拆除后领取正式钥匙。需退还差价的搬迁户,在旧村房屋拆除后领取正式钥匙,在土地复垦验收后退还差价。搬迁户在规定期限内,需腾空旧村房屋院落,自行处置拟保留物品,剩余物品作为建筑垃圾及放弃物品,由村集体全权处理。第九条:未尽事宜,由滩区迁建指挥部及村两委研究后据情处理。” 另查明,1. 淄博市人民政政府淄政字〔2017〕107号批复第二部分明确:“你县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根据《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规定,搬迁群众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均不超过40㎡控制,各级财政性资金对搬迁群众住房按照‘按人测算’的原则进行补助。”2.《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2.6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搬迁群众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已建试点工程标准,搬迁群众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均40㎡控制,各级财政性资金对搬迁群众住房按照按人测算的原则进行补助,选择超面积住房的,超面积部分由搬迁群众按实际成本价格购买。选择低于人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依据减少面积减免自筹资金。” 再查明,1.2017年8月4日、5日,三申请人分别在“小王村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安置类型、楼房面积进行选填。2017年11月,三申请人分别与黑里寨小王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房屋户型选择认定协议书”,根据2017年8月三申请人自愿选择户型、面积的安置房基础上对安置房套数、面积等进行了确认。2.2019年4月20日,黑里寨镇郭王村村民代表及村委会签字盖章同意高青县黑里寨镇滩内搬迁村增减挂钩拆旧安置实施方案。3.2020年7月30日三申请人分别在“黑里寨镇黄河滩区迁建一期项目选房征求意见表”签字,上述表中对三个问题征求了意见:①先以自然村为单位抓阄确定楼房区域,群众后进行抓阄选房。②楼房价格不分楼层,享受政策范围内按均价2600/㎡计算。③储藏室与楼房搭配好,抓阄确定楼房,储藏室即确定。三申请人对表中三个问题均选择了“同意”,并签字确认。同日,三申请人分别与黑里寨镇郭王村村民委员签订了“黑里寨镇黄河滩区迁建项目郭王村安置补偿拆除协议”。4.2020年8月7日黑里寨镇郭王村村两委向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指挥部出具了“关于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一期郭王村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报告称“根据征求群众意见结果及省市县滩区搬迁已有政策,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村两委经研究同意《分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公示”。5.被申请人根据三申请人选择的安置房户型和套数计算:王某某选择120平方户型1套(11#2-201 )退款11840.5元,王某某选择60户型、90户型各一套(7#3-301, 10#1-#101)退款19463.78元,张某某选择90户型1套(7#3-401)退款69059.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EMS快递单等; 2. 被申请人提交的《小王村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入户调查表》、《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房屋户型选择认定协议书》、《黑里寨镇黄河滩区迁建一期项目选房征求意见表》、《黑里寨镇郭王村安置补偿拆除协议》、《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政策明白纸》、《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张贴照片、《关于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项目一期郭王村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申请人房屋及院内其他建筑物测绘明细表、国家发改委2017年8月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的通知》、《关于同意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申请人是为了改善黄河滩区群众生产条件和发展环境,符合公共利益属性。被申请人根据《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高青县人民政府《山东省高青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外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的安排,成立了黑里寨镇黄河滩区迁建项目指挥部,通过逐户走访、讲解搬迁政策、对是否同意搬迁以及搬迁方式、楼房面积、价格等征求意见,根据入户调查的村民意见结果以及村两委研究同意制定了《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充分征求被迁建人的意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黑里寨镇以自然村为单位对迁建意愿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征求意见,包括三申请人在内的大多数村民均在当时的入户调查表、征求意见表上表达了相应意见并签字确认,且大多数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拆除协议。关于安置房屋的面积、价格及补助资金的确定,涉案的分房安置方案与省规划、市批复以及县实施方案相一致,经过了第三方评估,且征求了村民意见,包括三申请人在内的大多数村民在选房征求意见表“楼房价格不分楼层,享受政策范围内按均价2600元/㎡计算”选择了“同意”。根据三申请人选择的安置房户型和套数,被申请人计算出三申请人不存在需要另外再交款的情况,申请人提到“原房屋的评估总价格抵除申请人安置房购房款后,申请人还需要自付十几万甚至更多的购房款”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的《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内容并无不当。故申请人以上述理由请求撤销《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符合村公共利益及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黑里寨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分房安置方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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