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
|
|||
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高政复〔2021〕11号
申请人孟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申请人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所长。 出庭负责人宫纪峰,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田茂桐,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县)行罚决字〔2021〕1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8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7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7月27日组织听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