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与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9-10 16:46:54 浏览次数: 字体:[ ]

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高政复〔2021〕14号

 

申请人路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申请人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所长。

出庭负责人宫纪峰,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宫纪峰,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国,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县)行罚决字〔2021〕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2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9月10日组织听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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