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与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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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高政复〔2021〕14号
申请人路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申请人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所长。 出庭负责人宫纪峰,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宫纪峰,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国,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高公(县)行罚决字〔2021〕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2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9月10日组织听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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