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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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高政复〔2021〕13号 申请人薛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萍,该单位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薛某举报好客**(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回复》,于2021年7月20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材料不全,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与申请人沟通,因疫情原因未组织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1年5月12日将快手小店商家(扳倒井旗舰店)国井53度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会年会纪念酒,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投诉至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等了大概41天,然后收到了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1年5月12日在快手商城购买了这款酒,买回来之后经朋友提醒该产品违反国家广告法,广告法规定国家级宣传语不管是国家级白酒还是国家级白酒委员会都属于国家级宣传用语,而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却告知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会年会纪念酒中的国家级是对白酒评酒委员级别的真实客观描述,这个酒是获得了这荣誉,很多白酒乃至其他的商品都获得过国家级甚至世界级奖章荣誉,那他们为什么没有把这个宣传打印到商品的正面宣传上,那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即对广告绝对化用语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商品不能使用国家级这三个字来用语宣传,这也是一种恶意的市场竞争,让消费者觉得这个很高端很高级,但这是违法的,商品违法事实如此明显,如此重大,而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却回复广告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而此处的“国家级”是对白酒委员会的级别描述,所以当事人不构成违法行为,请问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有没有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商品不能宣传国家级这三个字的含义,对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此案人员实属汗颜。商品违法事实如此明显却办理了40多天,扳倒井作为当地知名企业更应严格管理,难道就因为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就不敢得罪不敢处罚吗。 投诉依照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因此,上述包含“商务部”、“国家级”等字样的宣传、包装、标签、扫码信息等广告内容涉嫌违法。 投诉中商家与本人协商如下:在五月份的时候商家在接到投诉主动联系过本人,并保存通话录音,当时商家告诉本人这个酒其实是不对外销售的,就是他们年会拿出来喝的,不知道咋搞的仓库人员在快手小店售卖,然后对本人的解决方案就是退款并且把货给本人,本人当时没同意,因为这种虚假宣传按理本人是可以得到一个三倍的赔偿,也就是说商家是知道商品问题所在的,而如今40多天后经过商家的一系列运作现在却告知商品没有任何问题。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而被申诉人没有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就草率回复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故进行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凭主观判断片面证据作出草率决定,是不懂法没有依法办事,处处刁难公民举报是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件,称“我于2021年5月12日在快手商城扳倒井旗舰店购买了这款国家级国井53度白酒,到货之后经朋友提醒没有国家级白酒,我发现该商品包装写着国家级白酒,于是就查了下,根据《广告法》第9条第3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为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所以该产品属于违规食品,希望工商能够高度重视,严格处理,同时也请工商部门能够从中进行协调,对我进行合理赔偿,如果商家拒绝调解,请相关部门对商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处罚,应给予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于5月14日,立即到被举报人好客**(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及询问调查。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人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1年5月14日,我局接12315平台举报。2021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快手商城扳倒井旗舰店运营商好客**(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投诉人投诉该店所经营由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正面标签标示‘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会年会纪念酒’为年会纪念酒;中国酒业协会颁发的白酒评酒委员聘书为‘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聘书’,国家级所表述的是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并非表述上述酒品为国家级白酒。经审查,该投诉内容不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举报内容不予立案。” 5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相同内容的举报。为更深入调查处理此举报件,被申请人于5月20日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并将立案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告知内容如下:“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规定,该案件于8月18日前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经查明,2012年7月3日中国酒业协会、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白酒协会、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在淄博市召开“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该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经中国酒业协会同意,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了“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纪念酒”。中国酒业协会颁发的白酒评酒委员聘书名称为“XX届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会纪念酒”名称使用“国家级”表述的是“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而非该酒。“国家级”是对“白酒评酒委员”级别的真实客观描述,不是对该酒的商业广告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广告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而此处的“国家级”是对“白酒评酒委员”的级别描述。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适用禁止性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7月12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针对举报人提出的“从中进行协调,进行合理赔偿”的申诉要求,被申请人已协调被举报人与其进行了调解,被举报人好客**(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5月26日就赔偿事项与申请人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颁发》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在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同时,将调解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人的各举报件后,均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回复。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无不当之处。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按法律规定进行了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2日申请人在快手商城扳倒井旗舰店购买了国井53度白酒一瓶,货值499元,包装上标示:“中国白酒芝麻香型代表 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纪念酒”,2021年5月1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 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我于2021年5月12日在快手商城扳倒井旗舰店购买了这款国家级国井53度白酒,我发现商品包装写着国家级白酒,于是就查了下,根据我国《广告法》第9条第3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为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所以该产品属于违规食品,希望工商能够高度重视,严格处理,同时也请工商部门能够从中进行协调,对我进行合理赔偿,如果商家拒绝调解,请相关部门对商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处罚,并给予书面回复。”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好客**(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回复内容如下:“经查,被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1年5月14日,我局接12315平台举报。2021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快手商城扳倒井旗舰店(以下称该店)运营商好客**(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投诉人投诉该店所经营由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正面标签标示‘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会年会纪念酒’为年会纪念酒,中国酒业协会颁发的白酒评酒委员聘书为‘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聘书’,国家级所表述的是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并非表述上述酒品为国家级白酒。经审查,该投诉内容不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举报内容不予立案。” 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为:“(由于第一次描述错误给办理人员导致不便非常抱歉)我于2021年5月12日在快手商城购买这款酒,买回之后经朋友提醒该产品违反国家广告法,广告法规定国家级宣传语,不管是国家级白酒还是国家级委员会纪念酒,只要用了‘国家级’这三个字就不可以,《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请工商高度重视,扳倒井乃淄博知名企业更应该秉公执法,同时也请工商部门协调对我进行合理赔偿。” 被申请人于当日对该投诉举报进行立案,后再次到被投诉举报人好客**(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作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终止调查,予以结案。2021年7月7日,经审批予以结案。期间,被申请人组织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5月26日进行协商,2021年7月6日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2021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案件处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告知内容如下:“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规定,该案件于8月18日前作出处理决定。”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解终止决定和举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内容为:“2021年5月20日,我局接12315平台举报。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好客**(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7月3日中国酒业协会、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白酒协会、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在淄博市召开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该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经中国酒业协会同意,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了‘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纪念酒’。中国酒业协会颁发的白酒评酒委员聘书名称为‘XX届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纪念酒中的国家级是对白酒评酒委员级别的真实客观描述,不是对该酒的商业广告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广告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而此处的国家级是对白酒评酒委员的级别描述。因此,当事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使用禁止性用语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针对您提出‘要求商家进行赔偿’的申诉要求,我局已组织被诉人进行了调解,被诉人好客优品(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5月26日就赔偿事项与您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之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处理结果回复截图,全国信访局投诉回复、产品实物照片、快手小店订单详情及商家产品首页截图; 2.被申请人提交的薛某5月14日举报登记表及附件、5月20日举报登记表及回复材料、对被举报人的询问笔录、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产“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纪念酒”的请示、中国酒业协会白酒分会关于同意生产“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纪念酒”的批复、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在山东淄博召开的新闻截图、中国酒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薛某与被举报人工作人员的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结案审批表、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因此,被申请人负有对本辖区内广告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信息,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5月29日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作出调查终结报告,于2021年7月7日经审批予以结案。同时组织申请人和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终止调解。并于2021年7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和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依法将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立案受理、调解、调查、结案并进行回复告知,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该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九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禁止性用语指向的应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本案涉案白酒包装上标示“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纪念酒”中的“国家级”指向的是“白酒评酒委员”而非指向的涉案白酒本身。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核心的原则是真实性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的证据,2012年召开了“2012年中国酒业协会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年会,该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国家级白酒评酒委员,且该涉案纪念酒的生产,经过了中国酒业协会同意,涉案白酒包装上标示的内容并不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描述。故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事实,不予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回复内容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薛某举报好客**(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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