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和高青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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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2021〕25号
申请人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廷波,山东友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青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付会民,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玉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晓波,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江,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青县芦湖街道*******,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街道*****。 负责人王广新,主任。 申请人不服高青县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2日作出的高集有(2012)第0259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于2021年11月18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12月14日组织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高青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高青县人民政府高集有(2012)第0259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黄河新村****村民小组是青田办事处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在大芦湖南李美堂窑西有土地一宗,东邻道门于村集体土地,西邻****村集体土地,该宗土地丈量计算表在1965年5月份由当时的****大队进行了登记,该宗土地于1992年5月10日承包给三甲赵村村民赵元蒲,赵元蒲去世后,土地一直由他人耕种。2014年该宗4.8亩土地中的2亩流转给芦湖街道办事处,剩余2.8亩未流转。2012年12月22日,高青县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办理颁发了不动产登记证书,将土地所有人登记为高青县常家镇石庙于村农民集体,该登记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登记程序违法,测量和界限错误,最终导致登记错误,主要理由是:一,登记证书确定的界址错误,将原本属于申请人所有的该宗土地纳入了高青县常家镇****集体土地登记中。按照登记证书中宗地图载明的事项,***集体土地的东邻应为****土地,但是登记证书中实际登记的范围不但包括了东邻****的土地,还包括了****的东邻申请人的土地,直接和道门于村集体土地相接。申请人土地和其东邻道门于村集体土地界线是1990年所立的高压线杆,现在的情形是,被申请人颁发的登记证书中登记的属于申请人的该宗土地登记在石庙于村农民集体,根据登记证书登记的情况,石庙于村农民集体的土地东邻是道门于村集体土地,直接和道门于村集体土地接壤。登记过程 综上,申请人认为,高青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高集有(2012)第0259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登记内容错误,登记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涉案该宗土地东邻为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农民 集体,申请复议应由村委会代表村集体主张,申请人是村民小组,无权代表村集体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二、本案已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2012年10月16日滨州市滨城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与高青县芦湖街道石庙于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双方核实确认土地权属界线,2012年12月22日高青县人民政府颁发涉案土地所有权证书,因此申请人在2012年就已经知道涉案登记行政行为,申请人现提起行政复议,已远远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因此本案已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三、被申请人办理涉案土地登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宗地位于高青县大芦湖以南、滨博高速公路以西,该宗地北至高青县常家镇李长奇村民集体、南至胜利油田樊六号路、西至高青县常家镇夏家楼村农民集体、东至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农民集体,宗地面积为12489.92平方米。2012年10月13日高青县芦湖街道石庙于村村委会申请办理涉案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012年 10月16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宗地进行地籍调查,组织石庙于村及相邻方****村等在现场进行指界,在确认土地权源清楚、界址明确的情况下,石庙于村与****村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认相邻各方土地权属界线无争议,****村委会在协议书加盖公章、负责人孙书胜签字进行确认。201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将该宗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在高青县芦湖街道石庙于村予以公告,公告期届满,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2012年12月8日高青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核登记,2012年12月22日向高青县芦湖街道石庙于村颁发高集有(2012)第0259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综上,被申请人办理涉案土地登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或变更高集有(2012)第02596号土地权利证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高青县芦湖街道原石庙于村村委会,现双于村村委会向被申请人高青县原国土资源局,现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高青县大芦湖以南滨博高速公路以西12489.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提交了涉案土地的地籍调查表,申请人与相邻村滨州市滨城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高青县滨州市滨城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夏家楼村村民委员会、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李常奇村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经审核,被申请人将该宗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在高青县芦湖街道原石庙于村予以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及土地权益相关人未提出异议。201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土地的登记申请报高青县人民政府予以批准。2012年12月8日高青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核登记,2012年12月22日向高青县芦湖街道原石庙于村颁发高(2012)02596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另查明,1.2012年10月16日,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原石庙于村村民委员会与滨州市滨城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滨州市滨城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附界址地点坐标图及界址说明,协议双方均约定:根据历史上形成的权属界线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于2012年10月16日,经相邻双方实地核实,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正确无争议。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滨州市滨城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孙书胜。2.高青县芦湖街道原石庙于村村民委员会与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夏家楼村村民委员会、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李常奇村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均附界址地点坐标图及界址说明,协议双方约定:相邻的土地权属界线,根据历史上形成的权属界线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经相邻双方实地核实,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正确无争议。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3.被申请人提交的测绘公司制作的宗地图中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农民集体处加盖了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4.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田镇街道办事处等9个镇(办)行政村(居)规模调整方案的批复(高政发〔2017〕39号),同意撤销于张、石庙于行政村,新设双于行政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书影印件复印件; 2.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公示图、土地登记审批表等。 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田镇街道办事处等9个镇(办)行政村(居)规模调整方案的批复(高政发〔2017〕39号)。 本机关认为:《土地登记办法》(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时有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故高青县人民政府具有核发涉案土地权利证书的权利。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9月7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关于申请人对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如何确定被申请人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复函[2017]852号)中指出:“......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应当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据此,在你办请示涉及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应当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根据中共高青县委办公室、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高办字〔2019〕28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职责。据此,本案以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本案中,第三人高青县芦湖街道原石庙于村作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与相邻村农民集体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符合总登记要求,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及相关土地权益人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报高青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登记。上述颁证行为土地权属来源清楚,颁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测绘公司制作的宗地图中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农民集体处加盖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的问题,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原石庙于村与滨州市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村农民集体签订的土地权属协议书及界址地点坐标图及界址说明等材料,上述印章加盖错误系工作人员工作中出现的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上述瑕疵对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的颁发并未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高青县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2日颁发的高集有(2012)第0259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高集有(2012)第0259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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