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1-04 09:42:52 浏览次数: 字体:[ ]

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2022〕17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 19**年*月**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申请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郑卫国,局长。

出庭负责人毛海燕,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索爱峰,该单位政策法规信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边红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来信的答复意见书》,于2022年10月25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1月21日依法进行了听证。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1月20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的2022年9月1日关于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书;2.依法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和确权。

申请人称:一、1992年高青县政府发布“农转非”,申请人将两小孩户籍落户官庄,将原籍的土地上交政府。1995年,县委、县政府按照当时的政策和法规,积极招商引资,鼓励农民进城,发展经济,共同致富,有政府牵头,政策优惠,申请人一家来到官庄和村委签了用地协议,经官庄村研究同意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给申请人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0370069号,将崔田路以东、官庄预制厂(白建西)以北、中心路学校以南,原县城废弃的垃圾场,申请人自建房屋、停车场、维修车间,申请人一家居住至今。

二、200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以手续不完备,非法占地为由、给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鉴字(2003)第137号,罚款5005元,申请人按规定交了罚款,限30日内补全用地手续,否则申请法院依法没收。

2004年2月9日,申请人提交用地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盖章签字,经城建土管委员会批准,盖章签字,申请人把一切办证的材料全交到被申请人规划科、用地科,由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张会全等人到现场测量、登记,经村委会研究同意盖章、主任(白建民)签字,申请人签字,填写了《土地设定、登记、申请、审批表》。过了一段时间,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咨询办理情况,被申请人答复说手续都全了,等着发证吧,几年下来换了几届领导,都是同样答复,等一等,不清楚,不给办,也不说不能办,一拖近20年,拖成了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近20年申请人都积极奔波在办证的路上。

三、根据国家政策,土地房屋要进行登记确权,申请人到了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说手续不全不能登记。

申请人为弄清自己的情况,2019年11月12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了政府公开信息,[2019]第8号,得知:申请人的地块,在1994年以“村转居”转为国有,并符合规划、审批。

2019年1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信息登记,其他不公开。

2020年3月4日申请人书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补办土地使用证申请,至今没有答复。

申请人获悉2020年7月2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化解城镇居民的“历史遗留问题”发布鲁自然资规[2020]3号,2021年1月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若干问题的通知〔2021〕1号文件。

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其答复是:该地块为集体用地,是官庄居民点,与县政府的信息答复截然相驳。

2020年8月1日申请人提交了补办用地手续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据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若干问题的通知〔2021〕1号文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的用地不是国有土地,答复明显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为老百姓解决难题,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只要是土地都应依法登记,久拖不办,近20年办不下一个证,职能部门已严重渎职、失职,由于职能部门的不作为,造成了“历史遗留问题”,给申请人制造了些无端官司,精神和生活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既然国家要求依法确权登记,职能部门没有拖延不办的理由。

请求高青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查明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给予解决土地房屋登记确权问题。

被申请人称:一、自然资源部的指示精神不适用于王某某反映的问题。

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王某某的来信,来信的请求为“申请贵局领导同志,根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的指示精神,在百忙之中,给我补办用地手续”。《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系针对“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出台的政策措施,而王某某申请用地位于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官庄居委会,该地块至今仍为官庄居委会集体所有,王某某占地及用途不符合“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规定。故处理王某某反映的问题,不适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规定。

二、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不动产证书,王某某应当依法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针对王某某来信中“补办收地手续”的要求,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在答复意见书中以附件的形式,告知其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并告知其对“附件中所涉及内容不明之处,可到高青县自然资源局104室咨询”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王某某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一份,申请内容为:“1995年响应政府号召农民进城,扩大市容,发展个体经济,带动城市发展,我举家来到县城官庄,高青县田镇人民政府、城建土管委员会给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将县城中心路学校以南、崔田路以东、官庄预制厂以北、原县城的垃圾场,政府给我规划、定点、测量,我经过清理、整平,自建停车维修厂一处,居住至今。2003年12月8日国土局执法大队土地检查,给我发了《非法用地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5005元,让我补办用地手续。2004年2月9日我按贵局的指令,我把用地申请及全部资料交到贵局,由于各种不明因素,至今未收到补办的用地手续。2019年5月17日贵局再次下发高自然执(土)停字[2019]第1015号通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造成的各种原因。我特此申请贵局领导同志,根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的指示精神,在百忙之中,给我补办用地手续,为盼”。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某来信的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精神,需要化解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因你申请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为自建停车维修厂,使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不符合上述文件指示精神,因此无法按照该文件为你补办用地手续。如果你申请按现行政策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不动产证书,应按下列附件中的相关要求办理(所需材料见附件)。若对该附件中所涉内容有不明之处,可到高青县自然资源局104室咨询。如对本答复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附: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不动产证书所需提供材料清单。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上述答复意见书。

另查明,涉案地块性质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农民集体所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等;

2.被申请人提交王某某申请、快递单(EMS1296877086860)及快递详情单、关于王某某来信的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根据《中共高青县委、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高青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高发〔2019〕1号)的规定,被申请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高青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所属辖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法定职责。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系为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为自建停车维修厂,使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的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上述文件指示精神,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非当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不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相关规定。且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按现行政策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不动产证书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并告知其若对附件中所涉内容有不明之处的具体咨询地点,已按上述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2022年8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2022年9月1日进行答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3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来信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来信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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