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公证讲堂之继承权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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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还有继承权?这是我们夫妻买的房子,我丈夫去世了,这房子与我公公婆婆有什么关系?” “继承人就我和父亲两个人,我妹妹出嫁了,她肯定不要,她还得来公证处?” 上述说法均是对法律以及继承权公证不了解导致的认识错误。 我们先看第一个常见问题,夫妻中的一方去世,遗留有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另一方并不当然继承夫妻共同财产?①遗产的范围与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排除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们这里要注意的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先后且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浮出水面,属于其丈夫所有的房产份额变为其遗产,由其丈夫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 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关联,排除去世的人生前立有遗嘱和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他的妹妹作为他母亲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出嫁不是法律规定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声明是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因此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呼之欲出,他的妹妹享有继承权,作为哥哥无权替他的妹妹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的意思表示,而且放弃声明需要本人亲自来公证处表达并作出书面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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