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12-13 09:20:01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对***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31011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0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责令被申请人撤销不予立案行政决定;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本人的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一款营养成分标签内容虚假的产品,遂将该产品生产企业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电话回复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举报人应停止生产销售、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法时间至少已持续五个月,属情节严重情形,也不符不予立案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履职尽责,且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后,依法进行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通过电话回复告知举报人。上述回复均有电话录音和通话记录为证,回复流程合理合法。执法人员已履职尽责,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3年9月7日,举报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经调查,涉案产品是被举报人刚刚上市的产品,因印刷厂的失误将蛋白数值标错。被举报人在将产品流通到市场后立马发现错误,将该产品召回,防止其在市场上继续流通。鉴于被举报人已将产品召回,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3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适用初次违法不予处罚的决定,是符合目前柔性执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化市场活力的需要,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体现。

三、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购物票据无涉案产品,即该举报不是为了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的,申请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申请人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利而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非为了自身利益举报的,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故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无申请复议资格。

综上,请查核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向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书一份,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举报在超市购买的该公司生产的香菇酱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S0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1.请厂家提供同批次(2023年3月22日产)的检测报告2.请厂家召回市面问题产品3.若被举报人需质证可将本人电话给他。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材料。经核查,被申请人2023年9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当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进行告知。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的购物小票中未显示涉案产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产品图片;

2.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批办单、***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车间记录表、召回公告及召回记录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录音光盘及通话内容书面记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举报书中均称因自身购买涉案产品发现产品涉嫌违法进行举报,但提供的证据中并不能证实自身购买涉案产品,也不能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举报事项的侵犯。申请人的举报并不属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亦未对申请人设定任何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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