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12-31 11:29:31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3112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回复;2.请被申请单位重新对申请人举报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给予回复。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10月7日通过现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两饼福鼎白茶,回家后发现该白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发现其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提起举报。希望市场监管局领导能够依法依规予以查实,并给予本人处罚回执。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给予申请人回复称:我局已对**超市经营的老树白茶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而且在举报中发现违法线索,有法不依。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件后,执法人员于10月25日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举报内容予以立案,并于10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将立案决定予以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履职尽责,且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10月8日接到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10月26日告知申请人“我局已对**超市经营的老树白茶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符合程序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在**超市购买的福鼎白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0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10月7日通过现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两饼福鼎白茶,回家后发现该白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发现其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提起举报。希望市场监管局领导能够依法依规予以查实,并给予本人处罚回执。”接到该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经初步核查,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经审批予以立案。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予以回复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对**经营的老树白茶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涉案商品图片及付款截图;

2.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举报登记表及流程截图、立案决定告知截图、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共高青县委办公室和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31日下发的高办字〔2019〕41号文件中确定了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为高青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关于本案举报事项无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8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材料后,经调查核实2023年10月26日经审批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将立案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并回复告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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