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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第五期: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 2023-03-13 16:07:2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落实我县“谁执法谁普法”工作主体责任,营造“八五”普法的强大声势,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为统筹推进“五区建设”、深入做好“三篇文章”,打造美丽富裕、品质活力、幸福和谐的黄河明珠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特开展“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本期由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1. 消费者一时冲动购买某商品并已支付定金后,能否反悔追回定金?

答:定金应视为消费者对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消费者不付尾款,属于消费者违约,商家是可以不退还定金的;如果商家在消费者付完定金后表示没货,属于商家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现在一般商家会建议买家付完尾款然后再申请退款,这是一种比较好的处理办法,但如果买家发货太快,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退货的运费。此外,请注意定金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能退的。

2. 商家在卖出商品时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经营者在卖出商品时没有告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当消费者购买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3. 活动期间商品价格反而比平时更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答:正常情况下,商家定价属于市场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是如果商家承诺7天最低价或者先提高价格,然后再打折促销,带有明显的“欺骗、诱导消费者”性质,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先找商家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行政部门一般会处以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直接整理证据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

4. 买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只给修理不同意更换或退货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对法律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5. 去饭店吃饭,被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答:饭店禁止自带酒水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所以,去饭店吃饭,我们有权利选择饭店的饭菜而不选择饭店的酒水,酒水自带是消费者的权利。


 

6. 网购快递被他人冒领,应由谁担责?该如何维权?

答:最高院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确实由于快递员在送货时没有认真验看对方身份,造成快递被冒领的,快递公司理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消费者不应该向快递公司提出赔偿主张,因为对消费者承担交货责任的是销售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作出赔偿以后,可以向快递公司提出赔偿主张

7. 消费者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但却被客服以商品包装已拆无法退换为由拒绝,该向谁追究责任?

答:建议通过拨打网络购物平台客服热线或直接在购物平台上投诉商家等方式申请购物平台介入处理。若仍未果,在保留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向商家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是自营类网络购物平台直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其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即为标的物的卖方,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故对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应按照上述卖家的权利义务进行判断。

消费者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对惩罚性赔偿,若网购的商品为食品,可按照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确定。

8.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经营者将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0. 经营者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搜身检查,如被搜身检查,是否可以向经营者索赔?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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