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3-06 10:05:46 浏览次数: 字体:[ ]

 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2023〕3号

 

申请人路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崔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萍,该单位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对“国酒***之家”店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于2023年1月6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1日在12315平台作出关于举报“国酒***之家”(官庄建材城店)不予立案;2.重新审理,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9月1日在国酒***之家花了300元购买了两饼茶叶送亲友,经亲友提醒该茶叶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公司生产许可号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福鼎白茶属于中国地理标志包装上并没有福鼎白茶的中国地理标志,该产品的执行标准GB/T291的规定,应当符合GB7718的规定,商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67条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据食品安全依法处罚,处罚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提供进货票据,检测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件,称“2022.9.1日在国酒***之家花了300元购买了两饼茶叶送亲友经亲友提醒该茶叶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公司生产许可号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福鼎白茶属于中国地理标志包装上并没有福鼎白茶的中国地理标志该产品的执行标准GB/T291的规定应当符合GB7718的规定商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67条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罚处罚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提供进货票据,检测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因疫情原因全县静止,该店暂停营业。2022年12月9日被举报人正常经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福鼎白茶,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负责人称从未销售过上述茶叶,对于举报人提供的付款截图,商家不予认可。12月12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其表示可以提供购买视频的原始载体,但直至12月21日一直未提供。

申请人在举报时仅提供了产品照片3张和付款截图1张,经调查此线索无法得到证实,在此情况下,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该举报内容立案证据不足,不具有立案理由。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履职尽责,且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过程中,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但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同时本着对举报人负责的态度,在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将所有举报问题作了说明,以便申请人更清楚案件的调查情况。

综上,答复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程序合法,请查核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国酒***之家(官庄建材城店),主要内容为:“2022.9.1日在国酒***之家花了300元购买了两饼茶叶送亲友,经亲友提醒该茶叶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公司、生产许可号、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福鼎白茶属于中国地理标志,包装上并没有福鼎白茶的中国地理标志,商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当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2年12月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经检查该店铺的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高青县酱门之家酒水超市”,系个体工商户,在现场未发现所投诉举报的涉案商品,当日对该超市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经营者称该店未销售过涉案商品。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示可以提交在被举报人处购买涉案商品视频的原始载体,至2022年12月21日,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2022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称的福鼎白茶,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负责人称从未销售过茶叶产品,对于举报人提供的付款截图,商家不予认可。随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表示可以提供购买视频的原始载体,但一直未提供。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该店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的举报详情显示附件信息为:“(追加)IMG_1669863863767.jpg (追加)IMG_1669863863899549.jpg (追加)IMG_1669863927088.jpg IMG_1669863863767.jpg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2315平台举报详情、涉案店铺门头图片,涉案产品图片等;

2.被申请人提交的12315平台举报内容及附件,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回复截图、录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高青县委、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高青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高发〔2019〕1号)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高青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及询问情况,并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所举报商品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符合相关规定。针对该举报事项,如果申请人有新的证据,可另行向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可根据新的证据另行作出处理,本次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对“国酒***之家”店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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