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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司法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办理解矫手续

发布日期: 2023-05-25 16:49:27 浏览次数: 字体:[ ]

5月24日,高青县司法局对因保外就医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办理解矫手续。这是自《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办理的第一例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对象期满解矫手续。

罪犯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在县看守所服刑。李某因患病于2023年4月被淄博市公安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县司法局、县看守所于2023年4月25日在医院为其现场办理了报到手续。

矫正期间,李某能够遵守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李某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也十分重视,与家属、村委一直保持联系,关注其病情进展,在其回家观察期间,到其家中走访慰问,鼓励其放宽心态、坚持治疗。

在李某解除社区矫正的这一天,其尚在外地医院治疗。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我局通过远程视频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嘱咐其今后要提高警惕,遵守法律法规,以崭新的姿态迎接新生活,努力过好每一天。

相关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刑期即将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罪犯刑期届满前1个月以内,书面通知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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