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固证维权,公证与您同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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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到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询问申请办理公证的原因,他告诉公证员承包方所承建的由其公司投资的楼座的楼顶瓦块脱落损害了停放在楼下的车辆,其通知承包方对楼顶进行维修,承包商迟迟未回应,为防止纠纷,避免损失,他想对瓦块脱落的现状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与这位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公证员发现,当今时代,维权意识早已深入人心,保全证据公证作为维权“利器”也已成为当事人固证维权的不二之选。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该公证,可有效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法律关于公证证据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七)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随着经济及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侵权以及房屋买卖、房屋装修过程中的各类侵权案件也日渐增多,反映出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越来越多方面受到侵犯。针对各种形式的侵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种类也有不同,包括: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物证、保全书证、保全视听资料和软件、保全送达行为、保全购物过程、其他保全行为、保全现状、保全网页、保全电子邮件等等。 近年来,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积极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公证人员不断转变思维模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动提出建议,采取多种角度的保全证据方式。同时考虑到证据保全类公证涉及的相关证据易灭失、时效性强等特点,对此类公证采取“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审批、优先出证”的原则,为有需要的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维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当事人维权扫清了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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