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一堑不长一智! 解矫仍需撤销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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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于2022年12月10日,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办理期满解除手续。七个月后,却被高青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1年5月,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邹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本该珍惜机会,认真矫正。殊不知,王某不思悔改,以身试法。在2021年11月7日,也就是临近解除的前一个月,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被民警当场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72mg/100mL。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决定取保候审。 根据司办通【2021】94号,《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社区矫正执法适用的通知》,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涉嫌违法,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在相关部门未作出裁定或决定前,遇到矫正期满,则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司法所依法为王某办理解除手续,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原决定机关、所在地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因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已经触犯法律,即使已经期满解矫,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2023年7月10日,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原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件点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就是给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其融入社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认真悔过,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本案中,原本六个月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王某可以回归社会、享受家庭幸福。但他却不好好珍惜,最终由于自己的侥幸和无知,被撤销缓刑、身陷囹圄、白白葬送了幸福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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