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9-08 09:51:12 浏览次数: 字体:[ ]

高青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202327

 

申请人崔**

被申请人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对***店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回复不服,于2023622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6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决定延期至2023年9月20日前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70322002023051534106268举报单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网购发现被举报店铺好评率很高并且无差评,于是在该店铺下单购买商品,收到实物发现附了一份好评返现卡,好评后给予五元现金返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举报人通过好评返现卡方式虚构好评,所售商品好评与用户体验真实性进行了虚构。被举报人该行为侵犯申请人知情权,遂通过全国12315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知情权。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于2023年5月29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被举报人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后,并未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调取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也未联系申请人提供被举报人发货地址或联系方式,未穷尽调查方式联系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不当。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职尽责,且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2023年5月15日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对***店(下称被举报人)的举报。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进行实地核查,该地址为个人住宅,被举报人未在此地址有经营场所。且被申请人无法与该店铺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申请人所举报的线索无法得到核实,立案证据不足,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决定不予立案。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3年6月2日通过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并且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通报该店铺所在的抖音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核查、不予立案决定、回复的时限均未超过法定时限。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非本案利害关系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前提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发现好评返现卡,反不正当竞争,涉案产品没标注易过敏源,违反7718”而向被申请人举报,其虽为商品的购买者,但其举报并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其行为目的是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秩序,故申请人的这个举报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有复议资格,对其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在抖音平台“***店”购买的产品存在不正当竞争,2023515在全国12315平台“***店”的经营者高青县***店进行举报,举报详情信息显示销售方式 网购 电商平台 抖音  举报对象 举报电商平台入住商户 订单号6918195480968763060 商品/服务类别 虾米.....消费金额3.57元 举报问题类型 网络不正当竞争 举报内容 抖音买到了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产品,收到货发现好评返现卡,反不正当竞争,涉案产品没标注易过敏源,违反7718,特此提出投诉和举报

被申请人2023515日接到该举报,2023524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店的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该地址系个人住宅,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地址经营。当日,执法人员对**村书记和该处住宅的主人张**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窦**称该登记地该店也没有在**村内其他地址经营。

2023年4月19日,案外人孙某某曾对***店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5013号《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决定将***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2023年5月30日,因举报线索无法核实,立案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接到举报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村8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核查,执法人员在***村未找到***店,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的规定,我局已将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高市监通报函202321号《关于对***店列入异常名录状态的通报函》,向抖音平台运营商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通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

2.被申请人提交的12315举报单、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笔录、被举报人信息、不予立案审批表、经常异常名录(状态)审批表、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列入异常名录状态的通报函、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回复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共高青县委办公室和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31日下发的高办字〔2019〕41号文件中确定了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为高青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案涉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并未在该地经营,依法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住所经营,被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无法核查违法线索,无法查证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且将举报事项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通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对法律条款的表述存在错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表述成“《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机关予以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对***店的举报编号为1370322002023051534106268不予立案决定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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