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某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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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关于申请人对高青县某电子商务经营部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1月15日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举报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日在抖音商城店铺“某经营部”,支付3.39元购买标题宣称“儿童牙刷”一份,商家通过圆通快递发出,于2023年10月7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11月13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经结案,理由:详见附件。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商家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因其他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10月20日对高青县某电子商务经营部的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能找到该单位,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20日将其列入异常状态;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将投诉举报线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告知处理情况。 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履职尽责,且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20日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在注册经营地址找不到被举报人,遂将其列入异常状态,同时将该线索移送抖音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13日接到举报,因注册经营地址找不到被举报人,所以无法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于2023年11月28日告知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已履职尽责、程序合法。 综上,请贵单位查核,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在抖音平台“某经营部”购买的牙刷存在问题,2023年11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某经营部”的经营者高青县某电子商务经营部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接到该举报。 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曾因其他投诉举报事项到被举报人高青县某电子商务经营部的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该地址经营。当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8987号《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决定将高青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高市监案移[2023]10号《案件移送函》,将包括被举报人在内的经营违法线索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向抖音平台运营商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移送。2023年11月22日,因举报内容立案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能找到该单位。根据《个体工商户年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上述单位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线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网上购物截图、产品照片; 2.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登记表,举报单、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照片、被举报人信息、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抖音平台运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案件移送函、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回复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案涉举报后,依据前期现场核查情况已依法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住所经营,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被举报人,无法核查违法线索,无法查证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且将举报事项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移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关于申请人对高青县某电子商务经营部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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