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道路如何命名?命名流程是什么?命名的原则有哪些?《高青县道路命名导则》来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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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青县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高青县道路命名导则》,进一步规范了高青县道路命名。 道路名称构成 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 道路专名应当遵守的规则 (一)命名的基本方法:一是直观命名法,直观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标注起止点名称;二是实用命名法,尊重当地民众使用需求,及现有道路名称大致规律,尽量沿用以高青古今水系及古地名等口口相传的老地名,以体现高青的人文特点;三是历史文化命名法,对城区重要道路、商业中心及文旅点周边道路优先采用历史文化命名法,增强对历史文化的延续与宣传;四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取词命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文化氛围。 (二)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谐音格调低俗、带有浓重封建色彩、易产生误解和歧义或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词语。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音译外语词语命名;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商标、商品、商业设施名称命名。 (四)一般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五)在全县范围内道路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谐音不雅。 (六)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生僻字(派生路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道路通名应道遵守的规则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胡同”等。 (二)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大街”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 40 米以上,长度5000米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可用“大道”,较为繁华的道路,可用“大街”为通名。 2.“路”“街”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上40米以下,长度500米以上的次干路,一般采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 3.“巷”“胡同”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25 米以下支路及城镇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 道路命名流程 道路命名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实地勘察、预命名、论证、公示、审批、发布等程序办理。 (一)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0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的文函,并提交道路命名的初步方案。 (二)县道、城区主要道路由建设部门与民政部门充分沟通后,拟制命名方案同时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通过。乡镇级道路以及跨村的重要道路需要命名、更名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拟定道路命名初步方案,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批准的道路名称报送市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市民政局。 (三)建立道路命名专家工作机构,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四)民政部门负责实地勘察、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申请报批等工作。县民政局在收到拟命名方案后及时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地名专家意见。道路命名方案应在政府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民政局及时汇总专家意见与社会各界意见,对命名方案修改完善,向县政府申请报批。道路命名结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通知,由县民政局广泛向社会宣传公告。 (五)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将更新的道路系统规划图、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报县民政部门,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 (六)依托地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道路命名相关问题。 道路名称使用规范 (一)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 (二)公安、交警、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使用时应对照县政府批准的道路标准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 (三)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 (四)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道路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导则规定的道路名称,由民政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 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一)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民政部门应及时设置道路标志,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有名称必有标志。 (二)道路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国家统一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执行,本辖区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 (三)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 (四)城区道路标志的设置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道路建设工程的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邀请民政部门参与道路标志的审核和验收。已设置的城区道路标志,不符合道路标志设置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民政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 (六)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市管理、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 (七)财政部门将道路标志设置、管理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高青县民政局 2024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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