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回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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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高收回烟专〔2025〕第1139号 淄博盛福元经贸有限公司: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370322203665),收回的理由是: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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