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意见的通知 | |||
|
|||
|
|||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好货车在辖区道路通行措施,打造高青县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高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起草了《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15日12: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发送至:jgk0123@163.com。 2、信函方式寄:高青县黄河路109号高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附件:《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高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9月26日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高青县道路实施货运车辆禁止和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限行区域:西环路以东(不含西环路),南环路以北(不含南环路),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以南(不含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开泰大道以西(不含开泰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限行道路:北唐路(南环路-清河路),芦姑路,国井大道(南环路-长江路)。 (三)禁行区域:开泰大道以西(不含开泰大道),西环路以东(不含西环路),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以北(含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南(不含北环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禁行区域管理规定 (一)轻型货车(新能源轻型货车除外),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二)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三)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外)、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三、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一)挂车、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每日6:00-23:00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二)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全天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四、禁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五、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六、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含警用摩托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七、对违反本通告通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