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殡葬中介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 | |||
|
|
|||
|
|||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县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及省市工作部署,现就全县殡葬中介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殡葬中介,是指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凡在我县行政区域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殡葬中介均纳入本次备案管理范围。 二、备案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为全县集中备案期。此后新从事服务的殡葬中介,应在从业前1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备案。 三、备案所需材料 (一)组织备案需提交材料 1.《殡葬中介(组织)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4.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方案。 (二)个人备案需提交材料 1.《殡葬中介(个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方案。 四、备案流程 (一)提交申请。殡葬中介组织向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殡葬中介个人原则上向其经常居住地或服务主要开展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二)材料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登记录入。审核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备案档案,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山东省居民身后事服务与管理平台”。 (四)结果反馈。备案完成后,县级民政部门向备案对象出具备案回执,明确备案有效期及相关管理要求。 五、其他事项 请各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高度重视,按时主动办理备案,对经多次告知仍拒不备案、隐瞒信息继续从业或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备案地址:高青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高苑东路9号) 咨询方式:0533-6959189 高青县民政局 2026年6月9日 |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