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高青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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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青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高青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了《高青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1月16日

1.意见建议反馈邮箱:sqxjgq@zb.shandong.cn

2.意见建议反馈电话:6952983

3.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邮寄至高青县气象局,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开泰大道与高苑东路交叉口路东高青县气象局,邮编:256300。

高青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县气象台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含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县气象局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

第九条 宣传、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县气象局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县气象局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的传播工作,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应急广播系统传播,按《山东省应急信息播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社区、车站、高速公路、主要国道和省道、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擅自占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县气象台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对暴雨、暴雪、雷电、道路结冰、大风、冰雹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除了按照常规方式播发外,相关传播媒体、电信运营单位要按照发布流程全网发布。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县气象台直接提供的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县气象台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非县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县气象台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

《高青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暴雨、干旱、高温、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给高青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威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作为防御气象灾害的重要手段,其及时、准确的发布和传播对于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公众安全至关重要。然而,当前高青县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高青县实际,高青县气象局起草了《高青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和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三、出台目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是气象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规范预警信号的发布流程和传播渠道,确保预警信息能够迅速、准确地传达给社会公众,从而有效提升全县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内容涵盖预警信号种类和级别、预警信号发布主体、预警信号传播、保障措施、监督管理。

(一)预警信号种类和级别。《办法》明确高青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大风(含雷雨大风)等14种;明确预警信号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二)预警信号发布主体。《办法》明确指出预警信号由高青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台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报告县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三)预警信号传播。《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宣传、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同时,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台风、暴雨、暴雪等红色预警信号以及雷电、大风、冰雹等局地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采用滚动字幕、插播、短信等方式即时播发。车站、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

(四)保障措施。《办法》指出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

(五)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县政府应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处理和传播的工作流程与应急预案,确保在面对各类气象灾害预警时能够迅速响应、高效处置。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应对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名词解释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一、二、三、四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一至四级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六、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高青县气象局

解读人及职务:李响  副局长

联系方式:0533-6952983

《高青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背景介绍

 

随着气候变化加剧,短时强降水、大风、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呈现多发、重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高青县气象局立足防灾减灾实际,聚焦预警信息发布不及时、传播渠道分散、部门联动不足等短板,起草了《高青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的现实需求。面对极端天气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亟需健全预警响应机制,提升全社会快速反应能力。该《办法》通过规范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明确传播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气象灾害防御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切实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该《办法》的制定是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健全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通过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媒体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完善预警发布标准与传播机制,切实提升极端天气条件下预警信息的覆盖面与权威性,有效打通气象防灾减灾“最后一公里”。

三、夯实基层防灾能力的实践路径。该《办法》通过规范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流程,构建统一发布、多渠道传播、全社会参与的预警信息传递网络,确保重点时段、重点人群能够第一时间获取预警信息,切实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全面提升高青县气象灾害防御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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