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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初中入学、升学及学籍变更规定
索引号: 3700306/200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09-05-22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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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入学、升学及学籍变更规定

发布日期: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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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区初中一年级招生
  1、报名:学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县城派出所户口,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学籍卡,到实验中学报名。
  2、报名时间:6月6、7号。
  3、具有城区户口簿,在县域外完成小学学业的凭原就读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到基础教育科报名。报名时间:6月8号。
  二、 外来及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
  1、县域内小学一年级入学根据长期住所到对应城区划片范围相应学校报名;县域内初一入学,樊林、赵店、木李、常家到三中报名;田镇、青城、黒里寨到四中报名,唐坊、高城、花沟(不包括樊林)到县实验中学报名。
  2、小学报名时间:6月27、28日;初中报名时间:6月8、9日。
  3、县域外子女入学直接到基础教育科报名。小学报名时间:6月29、30日,初中报名时间:6月23、24日。
  4、外来及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有在县城工作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2)在县城务工一年以上;
  (3)父母双方持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4)在县城区有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5)原学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或复印件;
  (6)儿童预防接种证明;学籍变更相关规定

      三、学籍变更规定

        1、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2、转学
  转学条件:户口迁移、家庭住址变化
  下列情况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休学期间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转学过程中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学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和转学证及回执。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将盖章的回执交回转出学校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县,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借读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务工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借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借入证明信》到借出学校换取借读证及回执。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将盖章的借读回执交回借出学校备案。
  4、休学、复学与退学
  休学: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高中退学: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5、升级、跳级与留级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2009年5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