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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索引号: 3700306/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5-14 发布机构: 高青县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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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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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字〔2019〕20号

 

因高青县物资局片区(含电影院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文化路以东、中心路以西、青城路以南、高苑路以北区域内的文化馆、物资局东院、原劳动局、电影院院内平房住宅及其附属物。

二、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电影公司。

四、批准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高青县物资局片区(含电影院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之日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