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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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700306/2019-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县府办 |
高政字〔2019〕20号
因高青县物资局片区(含电影院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文化路以东、中心路以西、青城路以南、高苑路以北区域内的文化馆、物资局东院、原劳动局、电影院院内平房住宅及其附属物。
二、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电影公司。
四、批准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高青县物资局片区(含电影院平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之日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