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标题: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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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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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青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工信、商务系统实际,特制定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23年高青县工信系统、商务系统的相关企业为本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

二、检查事项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成品油流通领域监督检查,食盐专营工作检查,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三、抽查方式

线上检查与实地核查、查档案、看台账等相结合。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反馈、通报、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业务科室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定抽查计划表,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差异化监管。在双随机过程中,根据企业不同信用状况、风险级别,开展差异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较高、信用不良的企业采取高频次、高比例抽查,对信用风险程度低的采取低频次、低比例抽查。对列入2023年度市县免检免扰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五、工作流程

(一)制定计划。利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制定抽查计划。

(二)实施抽查。按照抽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抽查形式和内容组织现场检查。抽查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填写《执法人员记录表》,如实记录抽查情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录入情况。抽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和结果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6日

附件: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1

新车销售

企业的检查

1.是否存在加价销售行为。

2.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3.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4.是否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

新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月-11月

2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二手车交易场交易服务流程以及建立保存二手车交易档案合规情况

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备案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抽查1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月-11月

3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1.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

2.外商投资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企业数量的10%,每年至少抽查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月-12

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三项制度执行情况(实名登记制度、限额发行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企业数量的10%,每年至少抽查1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5月-11月

5

成品油流通领域监督检查

1.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准入要件完备情况。

2.企业油品购台账情况。

3.企业加油设施罩棚标注企业名称合规情况;如开展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字样标识合规情况。

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不少于1次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六章。

5月-12

6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

食盐定点企业和来高经营食盐业务的外省食盐批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5月-11月

7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后的项目实施情况

县级备案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企业(县级无核准权限)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5月-11月

8

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5月-11月

(备注:1.如果省、市级计划涉及我县企业且达到抽查比例,该项县级计划将不予执行。

2.如果省市计划不涉及我县企业或涉及我县企业未到达抽查比例,将继续执行该项计划,确保达到抽查比例。

        3.以上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调整为联合双随机检查后,不再执行部门单独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