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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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635201/2024-54115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一、执法权力事项
(点击可下载查看以下信息:1.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高青县高苑路32号
联系电话:0533-6961158
电子邮箱:gqxjxj@zb.shandong.cn
邮政编码:256300
三、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信息(点击可查看)
四、执法人员
五、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进行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每3天至少对民爆生产线重点工序的视频信息监管一遍,每周对民爆生产线的所有视频信息监管一遍,并及时处理系统异常报警信息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具体执法权限详见《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点击可查看)。
六、执法职责
1.行政处罚: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2.行政强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管理的加处罚款和先行登记保存。
3.行政检查: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食盐专营工作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视频监控检查。
七、执法依据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
(二)监控化学品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三)食盐专营工作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专营办法》等。
(四)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八、承办机构
行政处罚:技术改造科、材料与轻工科
行政强制:技术改造科、材料与轻工科
行政检查:技术改造科、材料与轻工科
九、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强制: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和公告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十、办结时限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十一、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6981268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0室
邮政编码:25630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6981239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6室内
邮政编码:256300
行政诉讼机关:高青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3-696576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以东、长江路以北
邮政编码:2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