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标题: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MB28635201/2025-551597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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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涉企检查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行为的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已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
)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2

对国内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指导成品油流通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
(
)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督促指导对外投资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第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4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