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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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635201/2025-551597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2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序号 |
涉企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行为的检查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
2 |
对国内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管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3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第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4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