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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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6848449750/2023-533198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1-1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经济开发区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6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始,至2022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部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开泰大道高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邮编:256300;电话:0533-6989719;电子邮箱:gqxjjkfq@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2年,高青经济开发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主动围绕群众关切进行主动公开,同时认真回复好群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圆满完成了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一)主动公开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高青经济开发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公开重点。着重强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坚持“边工作边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2022年共计公开政府信息229条,比2021年增加55条,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公开93条,通过政务新媒体公开136条。积极回应群众,收到群众民生热线咨询件231件,办结率100%,满意度95%以上,群众关切前三位分别为生态环境、经济纠纷、道路交通安全。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本机关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动态更新调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坚决执行好“先审核,再公开”原则,执行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分类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政府网站方面开设“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专栏,积极公开开发区取得的建设成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工作。政务新媒体方面,在“山东高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微信公众号,着重发布工作动态、招商信息、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五)监督保障
2022年6月,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由综合部承担,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制定《高青经济开发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计划》,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2次,对上级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等内容进行培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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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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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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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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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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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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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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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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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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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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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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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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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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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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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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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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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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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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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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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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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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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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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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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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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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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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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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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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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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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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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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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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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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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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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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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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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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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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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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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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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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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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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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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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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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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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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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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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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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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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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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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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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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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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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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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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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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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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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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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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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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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在工作态度上还是存在“满足于任务完成了”思想,在工作创新创优方面思考少、下力气少。二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上,形式较为单一,丰富程度不够多。
(二)改进措施
一是多在工作创新创优方面动脑子、下功夫,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学习借鉴,开阔工作思路。二是在公开形式上,多动脑子,在政务新媒体等公开渠道丰富视频、图片等公开内容,在政府网站公开渠道增加图文解读等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内容的易读易懂。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2022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本机关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重要部署执行情况信息公开。2022年围绕县政府工作报告分解任务、年度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公开任务落实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按季度公开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在规划计划方面,公开了《高青常家新材料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山东高青经济开发区隆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批前公示,通过上级批复后又进行了定稿的及时公开。
二是创新公开方式。根据重点项目建设需要,邀请项目方负责人参加重点项目调度会,会上主动向各项目方公开项目方关心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听取项目方在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
三是积极落实好《高青经济开发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圆满完成了政务公开培训任务,本次培训以学习省市县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学习落实高青经济开发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为主要内容。及时公开了2021年度财政决算及2022年度财政预算。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在公共资源配置栏目发布采购公告及成交公告信息共计11条。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2年,本机关共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2件,未承办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提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结合经济开发区以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为主责主业的工作性质,根据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依需邀请各重点项目负责人参加开发区重点项目调度会,会上向各项目方公开经济开发区在跟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财力投入情况、进度情况、重点项目个性化需求改进情况等,并对项目方提出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